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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智能终端高度普及的情况下,网络游戏既有一般电子游戏相较于传统游戏而言更低的参与成本,也有其他类型的电子游戏所欠缺的社交性。我国因为独生子女的数量增多和人口流动的频繁,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游戏所必需的玩伴越来越难以寻觅,而打破时空限制可以和其他用户随时随地互动的网络游戏自然愈发受到未成年人欢迎;未成年人自律能力的不足和喜爱有趣事物的天性,让他们对于更易获得满足感和更具娱乐性的网络游戏难以抗拒。同时,未成年人因身心不成熟所致的认识和保护能力的不足,使其更易沉迷于网络游戏,被网络游戏中的有害内容、不健康价值观或其他用户的不当言论所侵蚀。我国一直坚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并重的方针,自2000年我国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游戏作为出版物纳入管理范围之日起,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全面的网络游戏法律规制体系,愈加周延的立法内容有效回应了现实需求,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已成为其中重要内容;我国现已确立了以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政府主体为主导,多方社会主体通过不同途径共同参与的网络游戏治理格局。虽然我国在网络游戏中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已经取得一些成效,但在立法和执法方面仍存在不足。立法方面的不足在于目前关于网络游戏中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层次过低和立法内容过于粗疏。法上的不足必然导致执法上困难,我国网络游戏监管机关长期秉持国家管理模式的理念,不重视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而监管机关重事前审查和事后处罚的理念也使得政府在事中监管上长期缺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对域外国家的考察和借鉴必不可少。纵观国外对于网络游戏中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制,共同点为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实行网络游戏分级制度和适合本国国情的监管模式。在网络游戏监管模式的选择上,美国代表的网络游戏间接监管和以韩国为代表的直接监管各有优劣,似乎韩国政府主导的直接查禁模式更符合我国当前主要依靠政府对网络游戏进行规制的体系,但长远来看,“软法”理念在我国行政法领域的兴起,统合社会各方主体力量共同参与的公共治理模式势必会在我国建立,间接监管模式显然更加适合我国网络游戏监管的未来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