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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刑法基本制度,是刑法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有着重要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价值;而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比,在犯罪主体、责任承担主体等方面有着自身的特殊性,且我国单位犯罪立法起步较晚,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处理也是近二十年才逐步增多的;因此如何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刑法时效制度的规定于单位犯罪中则成为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颇具争议的问题。本文从单位犯罪时效制度的理论分析和立法设计两个角度出发,试着对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制度作出探讨论证,并提出相应的立法设计。本文分为引言、刑法时效制度概述、我国单位犯罪时效制度现状考察、我国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设立单位犯罪行刑时效制度构想五个主要部分。在引言中,陈述了单位犯罪时效制度的特殊意义及完善我国刑法相关条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一章刑法时效制度概述里,探究了刑事时效的含义以及追诉时效、行刑时效制度的渊源,并阐释了刑法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意义。第二章我国单位犯罪时效制度现状考察中,首先解读了刑法典关于追诉时效的三个条款;其次讨论了我国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存在与否,认为我国追诉时效没有排斥单位犯罪的适用,只是存在诸多理论上的疑惑,需要立法予以完善,且建议增设独立于自然人犯罪的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接下来论述了我国行刑时效制度的缺失;最后阐明了设立单位犯罪时效制度的特殊意义。第三章我国的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中,结合刑法第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这三个条文,分析了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限制、适用范围、超期适用、起算、中断、中止制度的具体适用、适用困境及完善建议,并对有争议的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延长制度做了取消适用的合理性论述,还对刑法尚未涉及的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终止制度、单位犯危害国际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不受追诉时效期限限制的情形作出了理论分析和立法设计。通过对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的各争议观点分析,笔者认为应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确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文中论述了单位犯罪追诉时效超期适用、中止制度的合理性,但应当明确具体的时间限制以防止无限期适用追诉时效,更好地保护犯罪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单位犯罪追诉时效中断制度中,进一步阐释了中断原因、次数及重新起算时间,即单位在追诉期限以内又故意犯罪的,成立单位犯罪追诉时效中断;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可以连续多次中断,所有的前罪追诉时效均从最后一个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第四章设立单位犯罪行刑时效制度的构想中,通过对域外行刑时效期限限制、适用范围及超期适用、起算制度、中断、中止、终止制度、不受行刑时效制度限制的条文分析、比较,探讨了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单位犯罪行刑时效制度的立法构想。认为单位犯罪的行刑时效以单位中应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固定期限的法定自由刑为标准;其行刑时效超期适用和中止制度仍应该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和具体的时间限制,不能无期限适用;并论述了单位犯罪行刑时效中断的原因、次数,即单位在行刑时效期限内又故意犯罪的,成立单位犯罪行刑时效中断,单位犯罪行刑时效可以连续多次中断。本文还提出了单位犯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可以不受行刑时效期限限制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