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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国时期的慈善组织进行内部治理,有其内部必要性,也有外部可能性。必要性在于,民国时期数目众多、类型多样、新旧并存的慈善组织在内部治理方面存在着经费支绌、负责乏人、账目不清、教育腐化、迷信成风、善棍横行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可能性在于:一、政府制定慈善法规来规范和约束慈善组织的行为;二、社会上热心公益慈善的民族企业家慷慨解囊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政府拨款也成为部分慈善组织的重要经费来源,近代产生的银行为民国慈善组织支存资金提供便利条件;三、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来对社会团体的规范、管理和监督为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四、近代以来会计师职业及会计制度的出现为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提供技术支持。章程是慈善组织进行内部治理必须遵行的根本“宪法”,是其开展活动的行为准则,发挥着规定慈善组织性质、确定组织结构、规范慈善人员行为、保障慈善组织正常运行的重要作用。章程的制定要遵循宜简不宜详、议定不常改的原则。不同的慈善组织章程的内容不尽相同,繁简不一。但会名、宗旨、会员、职员、业务、会议、经费等内容在组织章程中必不可少。章程一经议定不得轻易修改。慈善组织章程具有简洁的特征,因此多数慈善组织在章程之外另定有办事细则来对章程内容进行补充。慈善组织在成立之初即制定有章程,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制定法律对慈善组织的章程的内容进行规范和审查,且要求慈善组织向政部备案注册。但实际上向政府及党部备案的慈善组织不多,政府对慈善组织的审查与管理收效并不显著,可见慈善组织受政府的监管有效且有限。时至近代,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体制出现一些不同以往的新变化:原来的轮值制逐渐演变为董事制、理事制等加入了现代西方元素的新兴组织结构;随着西方民主制度的建立和西学东渐的影响,广泛应用于政治管理部门的委员会制也逐渐引入到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中来;受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民国慈善组织中也出现了一个独立于理事制和董事制之外的监察机构——监事会,专门负责监督慈善人员的行为、监督慈善财产、监督会务的开展等。慈善组织的组织结构是一个动态结构,会因时而变,及时调整,以期达到最大的内部治理效能。合理完善的组织结构能够在慈善组织开展具体救济活动时显示出强大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取得显著的赈救业绩。人在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民国时期两大著名的慈善组织中国红十字会和华洋义赈会在人事管理上有其独到之处。两大组织对会内会员、职员以及义务员的管理都较为严格、规范,制定出奖惩性措施来加强对慈善人员的管理。政府也出台相应奖惩慈善组织或个人的法规,这都为慈善组织内部人员的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准绳。两大慈善组织的人事管理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反映民国时期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的最高水平。但文中所列多是治理良好的事例,囿于资料的限制,关于慈善组织治理失败或是管理不善的例子一时间很难看到,时人出于各种考虑故意隐匿了相关资料也未可知。就目前学界对明清时期善堂善会的研究来看,慈善组织中的治理混乱的现象应不是个例,而是组织发展中必然存在的问题。会计制度是慈善组织进行财务管理的必要技术手段,是其进行内部治理的重要内容。经费是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经济基础,主要来自于各种形式的募捐、政府拨款、自营产业收入、以及会员会费收入等。款物的储存与发放是慈善组织进行内部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其管理水平的高低是慈善组织内部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除了慈善组织内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政府也出台法律加强对慈善组织财务的审查与监督。慈善组织主动通过聘请职业会计师查账、编印《征信录》、登报公示、自办刊物等形式对外进行财务公开。民国慈善组织在章程的制定、组织结构的建设、款物的管理、财务信息的公开与审查等方面都做出了有益尝试,无不为今天日益增多的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提供有义的借鉴和历史的经验:一、制定明确的章程是慈善组织进行内部治理的首要前提;二、健全的组织结构是慈善组织进行内部治理的核心要素;三、公开透明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是慈善组织取得社会公信力的关键;四、外部监督是促使慈善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的压力与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