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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是民法上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概念,从表面上看其直接涉及到至少三方当事人的直接利益,从法理看上又与物权转移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信赖利益以及社会交易安全密切相关。正是因为无权处分问题的多角度性和复杂性,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判断也存在多种学术主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也存在较大的不同。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笔者试图主要从合同法和物权法法律制度目的的分析来探寻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寻求最合理的法律制度构建。纵观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法律规定的历史可以发现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为有效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最终的选择。而从理论上分析,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为有效也能够在法理上自圆其说。虽然目前学术界对该问题的判断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笔者认为,这些争义产生的根源事实上在于合同法理论和物权法理论上一些问题的界定不清晰和理论混淆,只有将这合同和物权这两个密切相关且能相互配合的制度清晰地辨析区分开来,才能真正合理地判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应该如何进行法律定性。本文笔者拟用四部分进行论述。对第一部分将对本文论述的主题即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概念进行分析界定,主要针对德国法上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分进行论述,同时通过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引出本文将要论述的中心问题。第二部分对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进行列举阐述,并对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法律规定从法律逻辑上进行分析,以便进行比较法研究。第三部分主要从物权和合同的这两个法律制度的法理上进行阐述,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需要不同的合同制度与物权制度相互配合,物权方面就三大物权变动体系的法律内涵进行较为详细的论述,而合同制度方面主要从合同法法律原则、立法目的上进行论述,以便清晰区分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不同要求,进而得出在法理上能够自圆其说的结论,即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依据法理应为有效。第四部分将结合善意取得制度论述本文结论在实践中对各方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影响,以进一步论证本文结论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