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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解决私权纷争,其目的在于当事人权利保护与国家法律秩序维持,但其基本目的应是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诉讼的提起,是以诉讼法律关系为中心,对立的两方为当事人的所谓两当事人主义制度。因此,在诉讼构造上,称当事人即指诉讼的原告与被告。但私权纷争的产生,往往不限于对立的两方,有时是多方面的,且裁判效力或结果有时影响该诉讼的第三人。仅就多面纷争的一方面予以解决,很难达成终局解决纷争的目的。而对于第三人的保护,有时更欠周延。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事后保障程序即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对于如何处理事前保障和事后保障,还存在不明确之处。本文试从扩大解决纷争的功能,防止矛盾裁判及如何保障第三人的程序权,从大陆法系中的权利主张参加的角度,结合新增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完善我国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本文除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全文共计三万余字。引言部分从我国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保护现状出发,结合新增的第三人撤销诉讼,为发挥两者的配套功能,提出了完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现实意义。第一部分探讨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正当性理论基础,包括程序参与权保障、纠纷一次性解决理念,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获得权利保障提供充分的价值基础。第二部分从大陆法系权利主张参加诉讼角度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通说理论作了全面的探讨,阐述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规则、诉讼参与中诉讼地位的转换、退出诉讼及其效果以及其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分析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对权利主张参加诉讼的通说观点,为我国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理论借鉴。第三部分从大陆法系权利主张参加诉讼的历史和现实角度,考察了权利主张参加诉讼的起源、发展和演化过程。在介绍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中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相类似的制度时,就典型的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主参加或权利主张参加的要件作了详细的阐述,并对日本的独立当事人参加和德国的主参加进行比较,为完善我国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第四部分在分析我国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现状基础上,简要阐述了我国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参考前面三个部分的论述,就不足部分,对我国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主要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程序规则的具体化,扩大参诉范围,设立法院职权通知参加诉讼以及与民诉修改后新增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如何衔接配套使用方面进行完善,从而最大程度发挥保障第三人权利的功能。文章最后一部分是对全文的主要内容作一个总结,重申完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意义及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