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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建设首先从兴修水利水电工程和铁路交通干线开始,由此产生了数以千万计的工程移民。20世纪80年代初,生态环境受到国家重视,一场以谋求经济发展、改善环境为目的的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在我国北部、西北部、西南部地区展开。多年来,这两批由政府组织搬迁的工程移民和生态移民表现出对政府的高指靠性和自身的消极性,非自愿移民的移民安置等问题也一直为学术界所诟病。
本文的调查地——四川省崇州市济协乡文昌村的羌族、藏族是在没有任何外部力量介入的情况下完成的自发性自愿移民。文昌村的少数民族自愿移民于1979年以一桩羌汉通婚为契机发展起来,截至2012年夏,搬迁至文昌村的羌族、藏族移民多达300余户。文昌村少数民族的移民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8年汶川地震前,羌族女性通过与文昌村的汉族缔结婚姻关系产生的移民,这一时期的移民以阿坝州茂县赤不苏地区的羌族为主;第二阶段是2008年汶川地震后至今,藏族通过与移民羌族的亲属关系为纽带产生,这一时期的移民以阿坝州黑水县地区的藏族为主,通过购买文昌村的旧房和土地为移民途径。这两个移民阶段的发展逐渐形成了现文昌村少数民族移民的现状和格局。
本文主要描述文昌村少数民族自愿移民的过程,共五个章节。第一章为前言,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缘起和研究方法,梳理国内外关于自愿移民与非自愿移民的研究文献。第二章整理地震前文昌村的12个羌汉通婚案例,并详细记录2012年一场羌汉通婚的婚礼仪式。第三章通过厘清移民之间的亲属关系来记叙文昌村的少数民族移民网络扩大的过程。第四章从移民对文昌村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文化适应状况描述移民30年来的生活变化。第五章为文章结语部分。
本文通过与国家组织的非自愿移民进行的对比研究,总结自愿移民的“自我责任”(self-responsibility)意识,移民在这种“自我责任”(self-responsibility)意识下自觉承担移民风险,对移民后的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文昌村的少数民族移民也会在“自我责任”以后产生出在迁入地的“法理”性需求,而迁入地的政府也有义务提供这类的“法理”性条例,借以保障业已形成的散居的文化多元的社会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