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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加快,各类矛盾频发,未成年刑事发案率也在逐年升高,这无疑是社会的隐痛和不安定因素的来源。秉持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各国都为涉案未成年人规定了特别的程序,合适成年人制度作为其中之一,便应运而生。合适成年人制度来源于英国的“肯费特”案,2003年“中欧少年司法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讨会”将其首次引入我国,至今已有十一年的实践操作经验了。新刑诉法的修改,肯定了这项制度在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但规范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研究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具体运行机制,在当下显得尤为重要。对这个课题的研究,需要运用调查法和文献研究的方法。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此论题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缘起和理论基础。这部分主要介绍了此项制度在我国发生发展的社会背景和理论上的依据。其缘起主要是由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发案率高、转型期的社会人口流动、监护人的失责等造成的,理论依据也使得制度具有一定的理论支撑。从而得出,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是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第二部分:此部分主要介绍了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发展演变的历程。从对英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相关制度的比较,到我国实践中的先行先试,最终在新刑诉法中得到确认,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我国得到不断地发展。但即便如此,其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形式主义倾向较为严重。第三部分:此部分主要研究此项制度的具体运行机制,从两个角度分别切入进行阐述。1、从制度设计要素方面来看,分析合适成年人的适宜年龄、任职方式、遴选、与律师的关系、权利义务等。2、从刑事诉讼的各阶段来看,从侦查讯问、审查起诉、庭审,到诉讼的回访阶段,研究其现行的运行机制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从制度设计和阶段来看,厘清了各阶段的工作流程、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等。总的来说,我国目前的合适成年人制度仍处在起步阶段,各地做法不一。就目前来说,上海依托较为成熟的青少年服务队伍,制度的发展处于全国的前列。但是,其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如无明确的工作流程,相关的工作人员仍需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