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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中国政府越来越注重竞争政策和竞争法问题,以应对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市场竞争和国际市场竞争,当前,中国正在抓紧制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和自由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在各国反垄断法中均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本文围绕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滥用的有关问题进行论述,并研究探讨了国外有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立法进行思考,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研究了竞争法理论中的市场支配地位理论。分为四部分:首先,分析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涵义。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是指这样的企业,即它们拥有不必被迫考虑竞争者或交易对手的反应就可以自由地定价或者自由地作出其他经营决策的能力,可以为所欲为地实施自己的经营策略,并且能够完全以符合自己利益的方式影响市场竞争条件。其次,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理论分析:(1)分析评价了理论界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包括市场绩效标准、市场行为标准和市场结构标准。提出市场绩效标准、市场行为标准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依据,而应当优先使用市场结构标准;(2)研究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相关市场的界定。指出界定相关市场是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第一步,也是反垄断执法机关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重要步骤。相关市场的概念首先出现于美国反托拉斯法判决中,我国台湾的《公平交易法》将其称为“特定市场”,即指事业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务,从事竞争之区域或范围。指出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可以根据产品的交叉替代性、销售范围、需求时间等考虑产品、地区、时间三个核心因素。第三,分析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现形态,包括独占与准独占、突出的市场地位、寡占、法律推定的独占和寡占地位等。第四,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性质进行研究。 第二部分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进行研究。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如何界定“滥用”行为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对滥用行为下过一个一般性的定义,也很难有一个一般性的定义。对于企业的某项具体竞争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只能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