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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和医疗纠纷的处理历来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务的一大难题。2010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在对医患双方及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社会整体福利提升等多方利益权衡之后,对医疗损害制度进行了比较成功的改革。然而面对医疗损害这种具有巨大性、频繁性、技术性的现代型意外事故,传统侵权行为法承担了过重的负担。因此应该积极思考、研究制度的创新,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及无过失补偿的社会安全制度,共同分担填补损害的任务,以减轻侵权行为法所承受的压力。除引言、结语外,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首先,回顾并分析了我国医疗损害纠纷的立法历程、现状以及司法实践;接着,逐条指出了利用侵权诉讼解决医疗损害的三点局限。第二章:针对第一章提出的医疗损害诉讼解决的局限之一,提出并介绍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重点从分配正义的角度阐释了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以此区别于传统侵权责任法矫正正义的思路;其次,从实践角度,选取了我国几个比较有特色的地区,介绍并分析了其现状、特征及主要不足。第三章:针对第一章提出的医疗损害诉讼解决的局限之二以及第二章医疗责任保险的不足提出了医疗损害无过失补偿制度。首先论证了国家填补医疗损害的正当性,其次有选择的介绍了新西兰、瑞典以及法国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各自的特色并总结了其经验启发。第四章:笔者对创新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提出了构建和谐的医患信息沟通平台、制定《强制医疗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试行医疗意外损害无过失补偿制度、优化医患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四点建议。可以说,本文第一章到第四章的关系是层层提出问题,层层解决问题的过程。第二章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对第一章主要从侵权行为法角度诉讼解决医疗损害纠纷弊端的回应,第三章提出的国家补偿制度又是对第一章和第二章医疗责任保险无法解决医疗意外损害弊端的回应,第四章提出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解决机制则是第二章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第三章国家补偿制度的程序保障。最后本文结语部分指出,任何一项社会制度都是系统工程,不能单兵突进,需要协同作战。最终形成医疗纠纷以第三方解决制度为主,诉讼解决方式为辅的纠纷解决格局。对于医疗过错适用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医疗意外适用国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