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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深受法治思想影响这样的背景条件里,打击犯罪行为并有效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国家刑罚权运行目的。作为防卫制度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若是对防卫过当不能进行恰当的处理,将不仅仅对他人生命安全构成威胁,而且有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司法机关在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单纯因为防卫行为导致了伤亡后果进而判定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往往会有突出的唯结果论导向,这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司法机关在判定防卫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时,应该将制止不法侵害的现实需要作为判断尺度。在司法实务过程中,也存在判定一些防卫过当案件时,会在界定重大损害这个关键点上有偏差。从表面上看,造成重大损害应该是导致重伤、死亡这两种后果,但若在这种情形中,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话,则重大损害的标准仍然没有达到。也就是说: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只有在导致了伤亡后果的情况下,方能达到重大损害的标准。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是事前判断,判定“造成重大损害”应是事后判断,要对两者进行严格的区分。应该独立判定是否构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针对构成“重大损害”需要有实质化的理解,应当思索是否因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导致了损害。防卫过当的构成必须要在同时满足事前和事后两个条件的时候,分别是:从事前来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事后来看,导致重大损害的结果。界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法院往往有明显的唯结果论倾向;在分析“必要限度”含义时,并未站在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这个方面去考虑,除此之外,还有事后判断这个问题。在界定“重大损害”的过程中存在形式化以及缺少实质合理性这些问题。在这些问题当中,就司法实务方面来说,极为迫切需要转变是,应该立足于事前的视角,在界定“必要限度”时,标准应该是有效阻止不法侵害的切实需求。在理论界中所理解的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是:在很多妥当的而且在可能的情况中最轻的,同时满足和造成本人损害的直接风险没有关联性的防卫行为。此理解里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内容。第一点是,防卫行为可以有效阻止不法侵害且是妥当的;第二点是,要求采取防卫行为的时候选择的是最轻的手段,只有最轻的防卫手段才是面临不法侵害的时候所必需;第三点是,防卫人在选择防卫手段的时候,应当选择能确保自身没有风险的方式。也就意味着即使有更加轻缓的防卫方式,如果防卫人选择此方式会面临防卫失败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就没有必要选择此方式来进行防卫。换而言之,对防卫限度进行判断的时候,应当思考的是在面临不法侵害的具体情境中,会不会存在比较理想的防卫方案,若是没有更理想的防卫方案,则不能将防卫行为界定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在司法实践里,减免防卫过当处罚主要的问题是,对于免除处罚的使用过于严格,重复评价以及间接处罚问题较为突出的存在于部分量刑中。深究背后原因,是由于实务部门在审判防卫过当案件过程中,没有对减免处罚依据充分重视,没有深究在从轻、从重处罚这些情节背后的本质原因。笔者认为,实务中进行防卫过当判定时可改善的主要是下面几点:第一,判定必要限度依据必须说。第二,在判定防卫过当的责任形式时,要充分考虑到防卫意识造成的影响,通常判定为过失犯罪。第三,对减免防卫过当处罚的原因给与充分重视,当对防卫人的期待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时,免除对防卫人的处罚。第四,适用关联的量刑情节时,要做到对各类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实质依据和事实基础仔细分析,避免发生重复评价或间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