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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我国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修正后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生效。此次修正中,大多数条文都发生了改变。其中,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动,如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300万元、增加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额的规定等,这些都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而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向来是商标侵权诉讼中的争点。争议双方常常就损害赔偿的金额争执不下,法官在判决时也常感为难。本文就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对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展开研究,主要采用了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进行写作。全文分为导言、正文、结语。其中正文又分为三章。第一章通过分析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得出我国现行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仍存在的问题,如商标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不够明确、采用法定赔偿的比例过大、合理开支在赔偿中是否需单列不明、以及“未使用、不用赔”制度有待完善等。第二章对主要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进行了考察,以期对我国有所裨益。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当中的许多制度确实可以为我所借鉴:如赋予权利人对损害赔偿方法的选择权、将合理开支(含律师费)在赔偿中单列等。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和韩国的商标法都规定了过失推定,因为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要证明被告具有过失是具有困难的,过失推定可以充分保障商标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是较为可取的。我们可以从别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取其长处,充分为我所用。第三章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对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之不足,对完善我国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提出建议,如完善商标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法定赔偿制度、将合理开支在赔偿中单列、完善“未使用、不用赔”制度等。立法机关在修正商标法时,可以考虑将其纳入,以使我国的商标法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