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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竞合,既是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同时就民事强制执行实践而言也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在现代社会,由于民事主体之间交往频繁复杂,民事法律关系交错重叠,权利竞合现象在所难免。在此情况下,法院执行机构必须作出选择,这都决定着债权人给付请求如何实现的问题。在强制执行竞合的情形下,何种强制执行或何种执行名义能够排斥其他权利人或其它执行名义的效力,是根据民事实体法对民事权利性质规定而对强制执行的效力进行排序,亦或是尊重民事程序法对民事权利的创设功能而对强制执行的效力进行调整,还是二者兼顾以及何种程度的兼顾,采取上述方式的基本法理、法律依据怎样,是颇值得研究探讨的法律问题。 我国现行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竞合解决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至第29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至第96条,但并不全面。这些规定不仅条文略显粗陋,而且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冲突,无法有效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执行竞合问题。因此,本文从民事强制执行竞合概念、特征、类型等出发,分析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竞合中存在的问题,并参照域外的理论和实践,探寻解决执行竞合的原则及方法。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以笔者曾办理的执行案件为引子,从民事强制执行的概念出发,分析了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特征和类型,同时分析了民事强制执行竞合与抵押权和参与分配制度的关系。 第二部分对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竞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分析,通过分别从保全执行间的竞合、终局执行间的竞合和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间的竞合三个角度进行了分析,使后文解决措施的阐述更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第三部分是对域外理论和实践的研究,通过域外法律制度的考察,意在通过比较为我国解决民事强制执行竞合问题寻找可供借鉴的方法。 第四部分是提出解决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竞合的几点建议,也是本文的重点所在,通过本部分的论述,意在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竞合问题的解决寻求可行、有效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