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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有关分期付款买卖的立法中,仅有对传统分期付款买卖的相关规定,却未有针对第三人融资型分期付款的明文规定。域外一些消费信用发达的国家,则通过制定消费信用法,确立了贷与人在特殊情形下的关联责任,例外地允许消费者援引基于买卖合同所生的抗辩事由对抗贷与人的还款请求权。近年来,我国也有一些学者主张应当明确第三人融资型分期付款中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间的关联合同性质,并赋予消费者抗辩延伸的权利。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六个部分对第三人融资型分期付款中抗辩延伸制度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通过对第三人融资型分期付款交易中“第三人”、“分期付款”等关键词进行解读,明确第三人融资型分期付款交易的概念。所谓第三人融资型分期付款交易是指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任信用授予者,代替消费者支付其与经营者成立的买卖合同的价金,最后由消费者分期向金融机构还本付息的交易模式。第二部分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对信用卡交易与按揭购房交易的案例进行分析,得出现行立法对消费信贷领域的消费者保护不足、对信贷消费法律关系认识不清的结论。第三部分辨析第三人融资型分期付款所涉及的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这两个合同的关系,有独立合同说、主从合同说、合同联立说、关联合同说等多种观点。本文认为,第三人融资型分期付款所涉的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间具有关联合同性质。第四部分详细论述关联合同的构成要件及其突破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正当性。关联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均为消费者合同;第二,贷款合同是以给买卖合同融资为目的;第三,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在客观上具有经济上的整体性。关联合同制度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正当性包括:一是基于保护信贷消费者的需要;二是基于平衡消费者、经营者、贷与人三方主体间利益与风险的需要;三是基于节约社会成本的需要。第五部分详细论述关联合同制度下抗辩延伸制度的适用要件及法律效力。适用要件包括:第一,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是关联合同;第二,消费者基于买卖合同对经营者享有抗辩事由;第三,消费者依据买卖合同之抗辩事由对经营者行使权利未果;第四,消费者享有的抗辩事由以贷与人在缔约时可得预见的范围为限。法律效力包括:第一,消费者得以在向经营者拒绝履行的范围内拒绝贷与人的还款请求权;第二,原则上消费者不得向贷与人请求返还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第三,合同中预先设置的抗辩权切断条款无效。第六部分对我国信贷消费者的保护立法提出建议。具体包括:第一,明确第三人融资型分期付款中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间的关联性;第二,在第三人融资型分期付款交易中引入抗辩延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