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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至今,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随着形势的变化,其改革红利已经消失,须通过农地(本文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流转来实现农地资源配置的适度规模经营,以适应农业产业化、农业现代化,以及人地结合(实为人与自然关系)优化的需要;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已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长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并没有消除。在征地过程中,以政代法,农民没有参与市场博弈的地位,使公共权力的负外部性问题突出,导致土地财政依赖、征地冲动不减、利益分化严重、阶层关系对立等,造成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双重关系紧张。此背景下,十七届三中全会释放了鼓励农地流转的政策信号。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并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制度,这种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源流转方式转变的政策意向渐明。这就意味着在农村土地转为商业用地的过程中,可尝试在政府规划下,由农民直接参与主体性博弈的市场化流转模式代替行政权力为主推的征地模式。基于以上现实背景和政策背景,本研究目的在于:以生态文明为目标,分析现行农地制度下的农地资源配置存在着上述社会生态失衡的种种问题,提出有利于社会生态优化的制度建议,为新的政策推波助澜。本研究综合已有对社会生态相关研究的观点,将社会生态定位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两重关系的和谐状态,并以体现这两重关系状态的消极或积极变化作为评判农地流转社会生态效率损益的依据。本文的理论分析工具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成本(或曰交易费用)理论。以往在用交易成本为分析范式研究农地流转的过程中,多从交易双方交成本着眼:一是对某些农地流转的经济行为进行交易成本理论的解读和评判;二是对交易成本影响交易行为的逻辑探讨,即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是如何影响交易主体双方决策行为的。本文在坚持这种惯常解释的基础上,又力图突破仅止于此的局限性。尝试创新的方面在于:一方面旨在将农地流转交易的社会生态损失纳入到交易成本范畴进行考察,从而打破仅从交易主体双方经济标准讨论农地流转交易成本的研究视角,强调社会公共性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探讨如何通过政策调节方式增加或减少农地流转主体的交易费用,从而调节农地流转行为朝着社会生态优化目标迈进。即“交易费用”不仅是一种解释框架,而且是一种制度本身的内容。研究发现,一方面,从政府角度看,现行产权主体不清的集体所有制,是为了顺应中国低成本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模式而设计的,它方便政府以命令式交易代替市场交易,免去同多个农民谈判的成本,从而实现快速度低成本工业化城市化,即,节约了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另一方面,从社会角度看,这种产权制度安排不易于构建相关的法律秩序,不利于形成市场契约,挤压了市场化非农流转的空间,易滋生投机行为,从而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风险,这实为国家(政府)征地的低成本转化为社会成本。加之,权力与市场结合的畸变导致的前述两重关系失衡问题,影响了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增加了制度实施的摩擦性交易成本。而在社会保障等配套制度不健全的农地流转制度环境下,农地流转率低,影响了人地结合优化,导致通过农地流转使人地更好结合的机会丧失,也就意味着增加了社会生态机会成本。鉴于社会生态是一种关系状态,关系状态只有在关系主体权利边界明晰,才可能协调,而产权正是这种规划利益关系的可以流转的契约。只有这种契约关系界定清晰,即理顺农地产权关系,才能理顺国家与农民、政府与市场、农民与相关商人之间的关系;只有使产权得到确立并由法律保障为至高无上的地位,才能使权力服从规则,使土地资源配置、利益分配在有政府约束和有制度规范的市场达到相对均衡化,从而减少交易的摩擦性社会成本、交易的不确定性成本,避免产权被置于公共领域(“产权的公共域”——巴泽尔思想)下利益投机行为造成租值耗散。从这个意义来说,农地产权制度是农地流转社会生态成本降低的“制度硬核”。如果产权制度是土地制度的核心,那么必须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中才能发挥制度绩效。本研究认为,土地信息登记制度、土地流转税收制度、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农地流转社会生态成本节约的“制度保护带”。土地信息及其变更登记,是农地流转管理的前提条件,可避免违约的社会成本和投机的社会成本,使交易规范。在特定的农地流转领域(如农地非农化流转),通过增加农地流转税,大大增加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使不利于社会生态的农地交易行为不发性,避免农地过度非农化导致的人与自然关系紧张,形成农地保护的“防火墙”;而通过减少土地流转税或甚至是负税(国家补贴),降低农地流转行为主体的交易成本,可加速有利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能更好地实现人地更佳结合的社会生态优化式农地流转交易的发生。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敢于将土地流转出去,形成人地资源的最佳配置状态,减少由于“不交易”导致的社会生态机会成本。由此,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在制度能够完善到可以有效地遏制公权和私权负外部性的前提下,农村土地市场化流转是节约社会生态交易成本、走出当前以土地资源配置方式不当原因导致的可持续发展困境的有效手段。基于此观点本研究主张:强化产权“制度硬核”,以权益明晰减少农地流转交易活动的投机性、摩擦性社会生态成本,以私权遏制过分的征地冲动,避免行政权力的不当导致信息扭曲成本,扩大农地市场化流转的空间;完善农地信息登记制度、农地流转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制度保护带”,通过增减农地流转行为主体的交易成本降低农地流转的社会成本,以及减少农地流转不畅导致的社会生态机会成本。从而形成有利于两重关系和谐,即社会生态优化的农地流转机制。全文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模块:模块一是总体介绍部分。此部分总揽全局,为理解全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主旨提供“引子”(见本文导论部分)。模块二是理论探讨部分。包括(1)对已有相关理论观点的梳理,即理论观点回顾,并引出研究的新问题;(2)理论依据,即农地流转何以影响社会生态成本;(3)理论支撑——以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理论为分析工具。模块三是制度的分析,包括制度核心——产权问题,制度环境——相关配套制度以及农地流转的宏观组织制度——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从交易费用的角度分析何种制度安排更能节约社会生态成本。模块四是历史与经验。通过历史上的土地流转相关制度演变,以及制度安排产生的农地流转社会生态损益,以期总结经验教训;通过现实个案调研,获取经验材料,分析其农地流转交易费的社会生态成本情况,以推及一般。模块五是现实问题。选取若干涉及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两重关系突出性的问题,包括:现行产权制度短板问题,导致农地相关行为主体的投机的交易成本过低,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和社会风险性等社会生态成本。此外还有现实“问题短板”包括粮食安全问题、农地非农化基础上的城市发展方式问题、农民土地发展权缺失问题、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农地生态补偿缺位问题等一系列反映在土地上的自然环境承载与社会利益关系问题。而这些现实突出问题,实质上反映的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两重关系失衡及其如何破解的社会生态问题。这些问题本身又可理解为由于制度原因导致的摩擦性社会生态成本之具体形态,即社会生态成本以社会问题的形式具体体现出来。同时,这些问题又是社会生态进一步优化的障碍,加大农地流转趋向于社会生态优化的交易成本,形成恶性循环。模块六为对策建议。提出了强化“制度硬核”——产权制度,以增加投机行为的私人交易成本,减少农地流转交易的社会生态成本;完善“制度保护带”——农地流转税收制度以及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以通过税收调节,增加农地非农化的私人交易成本,保护耕地,同时减少阻碍通过流转达到更佳人地结合状态的私人交易成本,意即减少农地生态优化的机会成本;创新农地适宜的组织模式,如股份合作制、家庭农场等,以通过纵向一体化的方式,避免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单纯由商业资本涉入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导致“要现代化不要农民”的社会利益关系失衡之社会生态风险成本。制度建议紧扣社会生态成本问题,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分析农地流转过程中社会生态优化的构想。这六个模块,各自以一章的篇幅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