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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人公司应运而生。我国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后,2005年的《公司法》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20条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63条是针对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情形的特殊规定。然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相对英美等西方国家起步晚,规定方面又过于原则化,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对于一人公司。因此,本文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着力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结合理论知识分析其原因,结合理论和实践的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状。首先阐述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理论涵义及理论基础;其次分析了一人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并指明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现行法律规定;最后将一人公司及非一人公司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上进行比较,从其共同性和差异性进行论述,为后文详细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司法实践状况与适用困境。本部分主要是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样本案件的统计及具体案件的分析,分别指明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实践状况及其困境。主要是从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率偏高、公司法第20条和第63的的适用、公司法63条的举证责任分配、连带责任类型缺乏规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以及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适用这几个方面进行了司法实践状况的介绍,以及指出所面临之困境。第三部分,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困境之原因分析。针对上文的司法实践状况及所遇之困境,进行了总体的和一一对应的分析,力求全面发现其原因,为后文建议提供思路。第四部分,为我国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上文所述困境及原因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细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明晰公司法20条和63的关系;对实质性一人公司进行规制;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和最高院司法判例的作用;重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谨慎适用的原则这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