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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城乡居保”)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4年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城保”)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提供老年基本生活保障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的建立不仅补齐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短板,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一是将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城保和城乡居保的制度模式统一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现了三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二是创造性的采取了不同于城保的“非缴费型”筹资模式,将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作为基础养老金的唯一资金来源,极大的调动了广大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三是“非缴费型”制度模式的采用不仅明确了社会保险是公民的基本保障权利,而且也预示着国民养老金将是我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但必须注意到的是,作为“非缴费型”养老金制度,公共财政对城乡居保的补贴力度和支出水平将直接关系到城乡居保的可持续性,同时还影响到公共财政的可持续性。基于此,本文的研究目标就是通过对城乡居保公共财政支出规模及财政负担水平的测算,模拟不同政策目标下影响公共财政支出规模的各类变量及其对财政负担水平的影响程度,以期通过模拟与完善包括参保机制、缴费机制、待遇调整机制、长寿风险控制机制在内的城乡居保运行机制,确保城乡居保公共财政支出的可持续性,并为该项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科学可行的建议。在定性研究方面,本文系统梳理了城乡居保的理论基础,并剖析城乡居保的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本文将城乡居保理论基础分为城乡居保制度理论和城乡居保可持续性理论两个层面。城乡居保制度理论主要从公共养老金理论、非缴费型养老金理论和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养老金理论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城乡居保可持续性理论主要从偿付能力理论、城乡居保制度可持续性理论、城乡居保财政支出可持续性理论三方面进行梳理。另一方面,本文分别通过与新农保、城居保和城保的比较研究,总结出城乡居保的七个制度特点;然后从参保人数、缴费档次选择、待遇领取人数、人均养老金水平、基金收支状况、经办机构设置情况和财政补贴情况等方面分析目前的实施情况,本文发现城乡居保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以下问题:参保率低且倾向于较低档次参保,个人账户基金短缺,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较低且增长缓慢,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给付水平差距明显且衔接机制有待完善,统筹层次低,福利性强而保险性弱,地区不公平和财政补贴激励效果有限等。在定量研究方面,本文通过构建城乡居保精算模型和城乡居保参保人口预测模型,从三个方面进行实证研究:城乡居保公共财政支出规模预测,城乡居保财政补贴模式对财政负担水平和平均替代率的影响,以及城乡居保运行机制对财政负担水平和平均替代率的影响。首先,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以及2005年和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本文分别编制男性、女性以及综合的城乡居民生命表,然后从城乡居民个体视角和整体视角,模拟了现行政策下城乡居保公共财政支出规模及其弹性。预测结果显示:第一,在不同缴费档次下,个人账户均出现基金缺口,且随着缴费档次的提高,基金缺口的规模将不断扩大。第二,从弹性的角度来看,选择600元缴费档次时个人账户基金缺口的增长弹性最小(0.92),即养老金平均替代率每提高1%带来的基金缺口增长率最小,“性价比”最高。第三,将中央财政的基础养老金补贴和地方财政的个人账户缴费补贴考虑在内,随着缴费档次的提高,预测期内(2014-2058年)财政负担总规模不断增加。其次,基于现行政策规定,通过测算养老金精算价值,本文在养老金财政负担水平(养老金财政支出/财政收入)与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之间建立联系,并通过调整财政补贴模式观测二者之间的动态变化过程。研究发现:第一,2014-2020年中央财政补贴规模不断增加,中央财政负担在2.5%-2.8%的区间范围内震荡(基于全民参保和持续缴费假定);按照缴费补贴30-60元区间的地方财政支持能力,同期地方财政负担介于0.4%-0.6%的区间范围内;中央和地方整体财政负担介于1.35%-1.60%的区间范围内,平均值为1.47%。第二,以个人选择100元缴费档次、地方财政向个人账户配套补贴30元为例,“标准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水平为796元/年,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稳定在7%左右。第三,以2018年为例,从个体角度看,城乡居保30元/年的缴费补贴处于高弹性区间,“标准人”、男性和女性的个人账户基金缺口的养老金替代率弹性分别为30.37、26.15和36.32;从整体角度看,财政负担水平的养老金替代率弹性始终随着个人账户缴费补贴的增加而下降,且在缴费补贴达到300元左右时逐渐趋于平缓(降至10左右);理论上,个人账户缴费补贴达到476元/年时,基础养老金补贴为0,可行区域内弹性值达到最小,但同时意味着财政负担水平的急剧增加,因此财政补贴模式的调整必须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最后,通过对城乡居保的参保机制、缴费机制、待遇调整机制和长寿风险控制机制的适当调整,模拟其对城乡居保财政负担水平和平均替代率的影响及其变动关系。在参保机制方面,起始参保年龄可维持现行办法规定的16岁不变,即接受9年义务教育之后即可参保;领取养老金年龄应与城保的延迟退休政策保持一致;在缴费密度方面给予适当鼓励即可,不必作为未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和发展的工作重心。在缴费机制方面,本文证明600元缴费档次时个人账户基金缺口的增长弹性最小,可被视为“性价比”最高的缴费档次;同时进一步验证,当个人账户缴费补贴达到300元左右时,随个人账户补贴额增加而逐渐降低的财政负担水平的养老金替代率弹性逐渐趋于平缓,成为“性价比”最高的财政补贴模式。在待遇调整机制方面,本文认为消费价格指数和城保当前的待遇调整水平(2018年已降至5.5%)对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比例参考性和可行性较强;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调整只需保证未来个人账户养老金现金流的现值与退休时点的计发水平保持一致即可,实现精算视角下个人账户基金收支平衡。在长寿风险控制机制方面,本文认为当个人账户累存基金发放完毕以后,应停止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当个别参保居民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死亡时,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得到的个人账户基金累计结余的返还,应只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地方政府的缴费补贴应予以扣除,用于充实统筹账户。结论部分,本文在总结城乡居保定量研究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有关城乡居保的定性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城乡居保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