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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强则国强,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有许多儿童因各种原因导致缺乏有效监护而面临生存的困境,无法过一个正常儿童的生活。那些困境儿童如自身困难儿童,家庭困难儿童和受虐待儿童,他们或因自身受到病痛折磨而承受痛苦,或因监护人的原因而失去童年的快乐。他们由于生理和心理等方面均未成熟,自我生存能力相当有限,比普通儿童更加需要社会的关注和保护。然而,在实践中,一些涉及困境儿童的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侵害儿童权益,也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导致这些儿童面临困境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监护制度的不完善,因此完善困境儿童监护制度,关系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发展,祖国的未来。本文通过阐明困境儿童和困境儿童监护的理论基础,提出我国困境儿童的生存现状及面临的问题,分析我国困境儿童的立法现状并指出不足之处,参考两大法系国家立法中,有关困境儿童监护制度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并考虑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对完善我国困境儿童监护制度提出参考性建议,希望能提升我国困境儿童监护制度方面的法制化水平,完善保护困境儿童的法制屏障。除去引言和结语,本文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我国困境儿童及其监护制度的概述。具体阐述了困境儿童的定义和类型;困境儿童的现状和生存发展面临的问题,对困境儿童面临的生存、医疗、教育方面的困境进行了概述,说明困境儿童监护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对困境儿童监护的界定和困境儿童监护的特殊性,对困境儿童的特殊性从监护人、被监护人以及对政府的要求三个角度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是我国困境儿童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别从《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规定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四个方面对困境儿童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发现问题,如我国现行立法缺乏对困境儿童监护制度的规定;监护权撤销制度需要从撤销条件,诉讼主体,安置体系,和恢复四个方面进行改进等不足。第三部分是国外困境儿童监护制度的立法概况及其借鉴。主要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困境儿童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两大法系国家对发现报告制度和监护监督制度已经相对系统、完善的法律规定都是我国在完善困境儿童监护制度的过程中值得借鉴的先进经验。第四部分是我国困境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从法律体系,家庭监护,政府监护和监护监督四个方面对完善我国困境儿童的监护制度提出建议,具体而言就是完善困境儿童监护的法律体系;完善委托监护、监护权撤销制度;明确政府监护的主体和启动情形,落实临时监护制度;完善发现报告制度,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人并且明确监护监督人的职责。同时结合了《民法总则》中涉及困境儿童监护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分析。综上所述,困境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之路任重道远,本文从法律体系,家庭监护,政府监护,监护监督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虽然有很多不足之处,却也是对困境儿童有所裨益的,希望本文可以得到学者的关注,对今后我国困境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有所影响,改善困境儿童的生存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