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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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由六个部分组成,全文约三万字。引言部分交待了本文的写作动机和目的。文章认为,如何给检察官定位,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模式选择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我国刑事诉讼的对抗性有所增强,但是过于强调对抗性因素必然带来其他副作用,实践中已经出现检察官一味追求胜诉,忽视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等诸多问题。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也曾展开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讨论,强调检察官要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笔者同时发现我国客观义务理论的研究存在“口号化”、“泛化”等诸多问题。文章试图重新梳理、阐述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的核心命题,希望能解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一章文章通过重述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试图回答什么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首要命题。文章分别从客观义务的内涵和外延出发界定检察官客观义务。文章指出,检察官客观义务内涵的实质是检察官应保持客观公正立场,尽力追求实质真实,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实现检察官只对法律公正负责的最终目标。文章还指出,德国法上的客观义务内容及范围较为严格,而其他国家对客观义务表述形式多样,但是研究客观义务必须抓住检察官应追求法律公正实施,只向法律负责的客观义务本质内涵,否则将会陷入客观义务泛化的泥潭。文章还将客观义务与诉讼关照义务、公共利益等原则进行辨析,指出客观义务有其特有内涵、外延,构成独立的理论体系。它与诉讼关照义务、公共利益等原则息息相关,但绝不相同,因此,不宜将几者混淆。第二章文章通过客观义务的历史及比较法考察,试图回答检察官是否负有客观义务的问题。文章从客观义务产生、发展的过程,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准则出发进行了纵向和横向的考察,最后得出结论,检察官应当负客观义务,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文章还列举了德国的一个真实案例,证明检察官不仅负有客观义务,而且还可以实现。第三章文章通过对客观义务的法理分析,试图回答检察官为什么要负有客观义务。通过分析,文章认为客观义务是检察官与生俱来的义务,其创设目的决定检察官应负特殊义务;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现代刑事诉讼目的观也要求检察官负有实现客观公正的义务;国家追诉原则以及检察官公共利益代表人的定位必然要求检察官客观公正;平衡控辩实力的需要决定了检察官应负客观义务。第四章文章主要对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研究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归纳,指出研究中存在的几大矛盾问题。文章还分析了我国客观义务的理论渊源,指出我国客观义务理论来源于前苏联的客观真实理论。我们现在讨论的客观义务完全是大陆法系德国创造的理论,与前苏联的客观真实理论存在较大差异。第五章文章归纳了我国客观义务实践的状况,并对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原因进行了解析。文章指出,我国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不充分,主要是由于检察官客观义务观念薄弱以及缺乏制度的保障。第六章文章着重讨论了客观义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应然体现,并提出完善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制度构想。文章还对我国客观义务的几个敏感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了客观义务与当事人化的关系、客观义务与检察一体的关系以及客观义务与客观义务泛化的问题。文章指出,坚持客观义务与检察官当事人化并不矛盾,检察官可以当事人化,但是必须以客观义务为底限;检察官应当上命下从,但是必须以客观义务为底限。我国应当严格界定客观义务的内涵及外延,防止客观义泛化,成为空洞无物的口号。结语部分文章指出无论如何阐述检察官客观义务,一定要把握客观义务的理论核心,即检察官应当保证法律公正实施。目前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更多的是一种理论上的应然义务,仍需要更多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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