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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程度和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力度,是行政诉讼中的基本问题之一。自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虽然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原告资格做出了不少规定,但对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才具有原告资格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有关原告资格的理论研究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对原告资格的概念和标准等规定学者们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相关理论。本文试图从我国国情出发,在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基础上,广泛采纳域外关于原告资格的理论变迁及立法经验,以期达到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的目的,使其更好地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本文首先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作了较深入的理论分析与阐述,指出了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并着重对两大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界定标准进行了详细论述,并对其界定标准发展的总趋势及原因进行了评析。本文分别论述了我国自建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以来的原告资格界定标准:特定具体行为标准、合法权益标准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并指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原告资格的局限性,指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几点构想,考察并评述了上述政策或措施的自身合理性及在我国的同构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