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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随着我国经济日新月异的飞越式发展,生态毁坏、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正如恩格斯曾在《自然辩证法》中敏锐的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大自然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发达的现代工业给我们带来了舒适的生活和丰富的物质财富,但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它也带来了生活的喧嚣不安和环境的侵害。面对着日益严重的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固体污染,有机化合物污染等的侵害。除了加强环保宣传,发展循环、绿色、低碳经济之外,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来遏制违法者对环境的破坏来保护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环境民事责任制度虽然在中国起步较晚,但经过我国法律人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环境法律责任制度涉及环保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内容浩渺、错综有序,经过众多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积累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自已独特个性的体系。我国的环境民事责任承担形式借鉴了许多海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并在它们的基础上有所发展进步。但是,依然有许多问题存在,致使大量受害者无法合理及时的得到救济。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因此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研究既有理论探索的价值,也有现实实践的重要意义。本文对其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和论述,并指出了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存在的问题,也相应地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在具体论述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前,有必要先概括论述一下环境民事责任的一些相关的基本概念,及本文要论述的范围,我们所讲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的侵权责任。接下来还详细阐释了环境民事责任的主要特点与作用。为下文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研究做好理论铺垫。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海外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出现的比我国早,相应的环保法律也发展的较早,有许多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所以在具体研究我国的环境民事责任方式前先阐述了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环境民事责任规定。列举了与我国相邻的台湾、日本的相关制度,及德国、法国、英美等国的环境民事责任方式制度。在对主要海外国家与地区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环境民事责任方式类型与适用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刚颁布不久的《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污染防治法,我国的民事责任大致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五种。《环境保护法》中只规定了赔偿损失和排除危害,这里的排除危害相当与上面的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三种具体方式的综合。结合我国的各相关法律规定,本文对我国的这几种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细致的论述。其中《侵权责任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首次规定是一个亮点,本文也有详细的阐释。我国的环境民事责任方式法律制度虽已形成体系,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损害赔偿的范围较窄,一般只赔直接损失;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也不完善;对排除危害的适用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明确规定等。这些缺陷的存在使其不利于对受害人充分全面的保护,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不利于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及环保法律的普及。并且我国当今的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制度与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理念不符,与当代国际的环保潮流不接轨,必须尽快完善之。针对我国环境民事责任方式制度的缺点,本文提出了几点主要的完善措施。主要有:增加赔礼道歉责任方式;扩大损害赔偿范围;进一步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及明确排除危害的适用前提。通过这些完善达到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激发其环保积极性,预防或减少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进而全面充分的保护受害者,建立起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