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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多发的犯罪类型。除了侵占罪是不发生转移占有的犯罪,盗窃、抢劫、抢夺、诈骗与敲诈勒索均是转移财产占有的犯罪。刑法上的占有概念源自民法理论,而自罗马法以来两者便存在着诸多差异。一般认为,刑法上的占有具有更为现实性的特征。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其与民法上的占有概念相混淆,以致出现混乱。为此,本文在追溯占有概念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刑法上占有的含义、制度机能与民法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尝试着提出统一的认定规则,为解决刑法上占有的种种问题提出有益的借鉴。本文共分四章,内容如下:第一章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理论对占有概念及其属性的讨论,在此基础上梳理了占有概念、制度的相关内容。接着通过对刑法中占有概念多重含义的辨析,确定了本文所讨论的占有概念是客观要件中人对财物的控制关系。通过比较发现,民法、刑法理论对于占有概念的差异,主要是从占有的构成要素、占有的本质及占有制度在不同法领域内的功能差异角度进行论述的。差异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法秩序的破坏与矛盾,对于刑法上占有概念的把握,仍应在法秩序统一的前提下,继续坚持刑法占有概念的一元事实属性。第二章梳理了大陆刑法学界对于占有概念的研究经历了由事实性、规范性到事实性与规范性并重的发展历程,这体现出了刑法上占有概念正在逐步向民法靠拢的趋势。本文认为,对于刑法占有概念的把握,仍应坚持事实性的一元标准。占有的事实性主要体现在占有主体、时间事实、空间事实及控制方式等方面。同时,为了解决占有事实性难以解决的多主体占有的归属问题,本文提出以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作为事实性的补充。在涉及多主体合法地对同一财物均存在事实控制力时,以权利义务内容的优先次序作为占有归属的认定标准,具体规则为:一般情况下,基于所有权的占有优于基于法律行为的占有,而基于法律行为的占有优于基于事实行为的占有。例外情况下,当法律行为系保管关系时,其优先次序一致,两主体成立对财物的共同占有,依照平等主体共同占有的相关规则处理。第三章具体阐述了占有概念在刑法理论中的解释功能。占有的解释功能首先表现为区分侵占罪与其他取得型财产犯罪的界限功能。本文先就特定财产的占有认定问题进行了研究,通过提出的占有认定标准重新对存款的占有、封缄物的占有、遗忘物的占有及埋藏物的占有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接着本文就特定关系间的占有认定进行了论述,分别研究了上下主从关系间的占有与平等关系间的占有归属问题。占有的解释功能还表现为取得型财产犯罪既未遂形态的判断标准功能,文章通过数个教学案例的比较,验证了本文提出的占有认定标准对于解释取得型财产犯罪停止形态的科学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