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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模式作为对合同双方均有裨益的一种消费模式,在我国越来越多地应用于生活的各个方面,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实惠便利,给经营者也带来了资金运作上的灵活性和提升了顾客的粘性。但因其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约束措施,引发了大量的纠纷,维权无门导致的群体性事件也频现报端。这些问题既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预付式消费的发展。基于此,用立法的方式来规范预付式消费模式,对消费者权利进行保护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日益成为重要的课题。国外一些在预付式消费保护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国家,比如日本、美国,它们在保护预付式消费方面有自己较为合理的法律规定。日本对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市场准入制度、完善的监管体系、保证金制度三个方面,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控制第一道风险;通过政府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来监控服务质量;通过保证金制度来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这三个方面制度密切配合有效地预防预付式消费风险。美国主要依赖联邦存款保险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资金划拨制度等来规范预付式消费。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在消费领域运用保险理念的实践,但是运用范围有限,只保障银行金融发卡机构,但对于非金融机构发卡主体,美国也有资金划拨制度支撑;而信息披露制度则从另一维度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美国虽没有系统的专门立法,但是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的法律条文对预付式消费的规范业已相对完善成熟。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相对较晚,但是也有一些创新譬如履约保证制度、归口管理制度等。事实上,每个国家制定法律制度均考虑本国社会基础以及法律传统,我国也不例外。但是近现代以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融合借鉴也渐成趋势并且力度越来越大。虽然属于不同国家和传统,但是对于调整经济关系而言,除了具有一些民族习惯和少量的民族心理因素之外,最重要的还是对经济关系本身规律的关注,这是立法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基石。因此不同国家对于同一类型交易模式、消费形态的监管规范,进行有选择的法律移植还是一种可取的方式。本文拟从分析预付式消费引起的大量纠纷案例入手,运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就预付式消费的概念、主要法律风险、日美发达国家规范模式等方面,探讨预付式消费的风险防范问题,对中国预付式消费风险的防范制度建构方面提出以下设想:其一,建立收放自如的市场准入制度;其二,建立多种资金保障方法并存的预付式消费交易资金安全保障制度;其三,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最后,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行业的征信系统。建构制度是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消费经济的平稳发展。深入剖析这一问题,对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