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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的执行力通常只及于判决所确定的当事人,即判决效力的相对性原则。但在某些情形下,如判决所确定的当事人丧失权利能力或发生其他法律事实时,判决执行力可及于判决所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如当事人的继受人、诉讼标的物的占有人等,此即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涉及到其理论基础,主体范围以及对相关主体程序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的概述。这一部分首先阐述了民事判决执行力扩张的含义,然后对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与既判力主体扩张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与既判力主体扩张是不同的,文中主要从制度旨趣,外延及扩张的范围等方面的不同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是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的理论基础。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有其实体法及程序法上的理论支撑。民事权利义务的确认和转移为民事判决执行力扩张奠定了实体法上的基础。其程序法上的基础是对执行程序公平理念和效率价值的追求以及程序权保障。第三部分是民事判决执行力扩张的主体范围。借鉴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并结合我国立法实践,执行力扩张的主体类型一般包括当事人的继受人,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标的物的人,诉讼担当之他人以及其他可成为执行当事人的情形。当事人的继受人分为一般继受人和特定继受人。在其他可称为执行当事人的情形中,主要对散见在我国法条中规定可成为执行当事人的情形进行分析其是否属于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的范畴。第四部分是民事判决执行力主体扩张之程序保障。这部分主要介绍了参加程序和救济程序两种程序。参加程序主要从程序的启动,法院的审查处理及裁定书的送达和执行三个方面进行了介绍。救济程序从实体性救济和程序性救济两方面进行了介绍,其中程序性救济包括执行异议和复议两种救济方式,实体性救济包括许可执行之诉和债务人异议之诉两种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