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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工业社会,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日益提高,高科技产品广泛应用在各个领域。这种应用活动如航空运输、核能利用等虽然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便利,但是这种活动本身对周围环境存在巨大的危害,一旦发生事故将给整个社会带来严重灾难。因此,法律在允许这类活动存在的情况下,为了救济受害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危险责任制度应运而生,它的到来为侵权法带来了新的活力并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我国有关危险责任的理论研究并没有深入展开,《侵权责任法》虽然突破性采取了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具有重大的划时代意义。但是对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同样缺乏统一的界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高度危险责任的范围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正是上述这些原因促成了本文的写作。笔者希望通过对高度危险责任的理论分析、比较考察国内外的立法现状,指出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为实现这一目标,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部分。首先,高度危险责任概述。本部分笔者主要从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入手,并通过分析高度危险责任的理论基础阐述其存在的合理性。其次,高度危险责任的制度构成。本部分主要通过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和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因及成立的条件。再次,我国高度危险责任法律适用的现状评析。本部分笔者主要从我国高度危险责任适用中存在几个热点问题出发,例如高度危险责任范围的难以界定、赔偿主体不清、过失相抵适用争议不一、限额配额标准不一、免责事由非统一性等问题。分析其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本文问题的解决做好铺垫。最后,完善我国高度危险责任适用问题的立法建议。结合国内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提出上述热点问题的完善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很好的范本。在未来的侵权责任法配套司法解释中应该规定高度危险范围的判断标准、过失相抵的适用规则、免责事由考量标准等,保障高度危险责任相关问题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