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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十年,视觉中国集团起诉了大量未经授权使用其享有版权或其他权利的网络图片使用者,其行为不乏存在通过侵权诉讼或以诉讼相要挟获取商业利益的动机。实际上,近年来兴起的网络图片供应平台,也通过批量维权的形式获利,其诉讼行为具有一定的恶劣性,同时也是滥用版权的体现。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将未经许可的利用作品行为直接表述为侵权行为,则是为这种批量诉讼行为的胜诉提供了制度后盾。这种“一刀切”式地统一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样态,使行为人的过错认定缺乏自由裁量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过错的主观性本质,无法完全契合地观照侵权法上的过错理论。由此,本文立足于知识产权法价值立场及过错理论分析,为完善网络图片使用者过错认定制度提出几点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第二部分结合现实情况提出问题,指出以视觉中国为代表的网络图片平台批量维权的盈利模式具有一定恶劣性,同时指出该版权滥用行为在著作权法中的制度诱因,从而引出本文的研究主题和研究方向。第三部分为网络图片使用者过错认定理论分析,该部分首先综合讨论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其次探讨了侵权法理论上的过错性质。首先,就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探讨,该部分论述了知识产品具有公共与私人双重属性、知识产权制度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追求、知识产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应以发挥著作权法的激励效用为对价,以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制度设计应完善其内在利益平衡机制这四个方面的问题,意在强调防止著作权法在权利人及其相对方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保护失衡。其次,就过错理论的探讨,该部分借助违法性要件与过错要件相区分和分离的必要性,重申了过错的独立价值,同时通过对侵权法作为个人责任原则本质的讨论,指出过错可非难性意义的成立基础,以此强调,过错的认定不能完全脱离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真实性的查明,否则将使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的界限更加含糊不清。第四部分基于前述我国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知识产权法与过错理论分析,为完善网络图片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过错认定制度提出了四点建议。该四点建议分别为:第一,有必要设立清晰的过错认定规则;第二,过错认定需综合多种要素动态考察;第三,注意义务的设立应以合理为基准;第四,过错认定制度的构建应考虑受规范者利益。在上述四点建议的指引下,可进行具有弹性而相对灵活的制度设计,以使图片使用者的侵权过错认定制度实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