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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法中产生的一种违约形态,被《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纳后成为一个国际性的条款。根本违约制度在《公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扮演了中心的角色。一般认为,根本违约是合同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中最重要、根本性的条款而构成的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不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更重要的是有权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的制度。我国《合同法》第94条也规定了根本违约制度。
本文对《公约》的根本违约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分析探讨,指出了我国《合同法》根本违约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全文除前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根本违约制度之国际概览。本章以宏观的角度介绍了根本违约制度在英美法和大陆法两大法系国家以及相关国际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从总体上勾画了根本违约制度的全貌。
第二章:《公约》有关根本违约的规定。本章结合《公约》的立法史综合分析了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分类及其法律后果,并在这个基础上对根本违约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其中,对根本违约构成要件的分析是本章的重点。
第三章:根本违约制度的价值和意义。本章结合经济学和法学的知识对根本违约制度进行了交叉思考,认为根本违约制度有三大价值和意义。
第四章:根本违约制度在中国合同法中的继受及评价。本章分析了根本违约在我国《合同法》上继受的现状和必要性,指出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根本违约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