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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经由最初的康德主义走向黑格尔主义,继而转变为新理性批判主义,最终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导言中趋于成熟,并在此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理论体系。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导言中,他从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唯物观出发并且充分吸收黑格尔辩证法的精华,对黑格尔的理性法思想提出了挑战:通过对国家、市民社会和家庭关系的阐述和对于私有制的抽象——长子继承制的分析,得出了与黑格尔相反的结论,即: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导言开创了唯物主义一元论的法学认识论,第一次将辩证法引入了唯物主义的法哲学,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初步指明了基本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