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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对我国现行的风险自留规则的实际效果做出评价,检验它是否有效地提高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并进一步分析其影响因素。为改善我国现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自留规则提供建议。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在第一章规则梳理部分,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中国、美国和欧盟的风险自留规则进行比较,描绘出我国风险自留规则的主要特征。我国的风险自留规则相对于美国和欧盟的规则还比较单一,缺少豁免、禁止规避等内容。在第二、第三章,本文采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利用统计应用软件,对风险自留对贷款质量的影响以及风险自留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回归分析。此外本文还采用了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查找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争议的案件判例,考察风险自留问题对于真实出售的影响。本文的内容分为规则梳理、风险自留的效果实证分析和风险自留的影响因素分析及改善建议三部分。在规则梳理部分,本文首先分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自留规则体系。中国、美国和欧盟的风险自留规则都产生于次贷危机之后,三个地区的风险自留规则不尽相同。具体的风险自留规则框架包括了风险自留的主体、风险自留的比例和方式、风险自留豁免和禁止规避的规则。其中风险自留的比例和方式是风险自留规则的核心。风险自留规则也受到其他相关规则的影响,比如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机构要求、会计处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就影响到我国风险自留规则作用的发挥。在第二部分风险自留的效果分析部分中,本文利用我国已经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证数据,考察是否我国的风险自留规则起到了提高贷款质量的效果。在观察贷款违约率基本数据状况的基础上,对风险自留比例和风险自留方式对于贷款违约率的影响进行回归分析。结论是我国现行的风险自留规则并没有起到提高贷款质量的效果。其可能的原因包括吸收性监管和法律的挤出效应对行为的扭曲,风险自留的成本抑制了贷款审查和监督机制发挥效果,以及单一的风险自留规则无法适应各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需要。本文第三部分则进一步考察哪些因素对于发起主体的风险自留行为有影响,发现基础资产的类型、出表需求以及发起主体的特征对于风险自留的比例和方式有显著的影响。首先观察了风险自留比例和方式的基本现状;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提出我国现行风险自留规则的改善方向:根据基础资产类型制订细化规则;用开放式结果导向的指导规则代替明晰的标准性规则;建立对于某些主体和产品的豁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