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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作为一种严重侵害女性人身权利的犯罪,一直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强奸罪,尤其是其客观方面,也呈现出了与以往不同的表现形式,导致对该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在处理现实中出现的新案例时,表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因此,为了达到准确、合理地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的目的,对强奸罪客观要件内容范围的重新认识就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本文针对强奸罪客观要件范围认定现存的几个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并在现有的立法体制下,提出自己对所讨论的问题的解决方法和建议。秉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文章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强奸罪的概述,此部分中,文章主要论述我国强奸罪的发展沿革,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强奸罪的规定以及对强奸罪各个构成要件的认识,并着重讨论本文的论述重点,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并引出文章对强奸罪本质的界定。第二部分,强奸罪客观要件认定中所存在的问题。文章在前文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对该罪客观要件认定所存在的几个重点问题,包括对性交行为的界定范围是否依然符合社会形势要求;对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界限;强奸罪犯罪手段内容不明确,诱骗手段性质如何界定,嫖宿幼女另行定罪的问题;关于“强奸转通奸”司法解释的合理性、轮奸情节成立以及刑事责任的认定、情节恶劣内容不明确的问题。文章通过讨论上述几大类的问题,认为需要对强奸罪客观要件内容的范围进行重新考虑。第三部分,强奸罪客观方面认定建议。针对上述的问题,文章提出自己的看法,扩大性交行为的认定范围、重新划分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界限;明确强奸罪犯罪手段的内容,嫖宿幼女行为归入强奸罪进行评价;区别处理“强奸转通奸”的情形、合理认定轮奸情节、明确规定情节恶劣的内容。在提出认定建议的同时,也提出一些对强奸罪的预防措施。只有重新明确强奸罪客观方面内容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才能更好的准确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