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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物质生活质量的提高和人们生育观念的改变,人口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人口老龄化既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如果养老事业的发展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将会给社会经济和家庭生活带来一系列问题和挑战。民办养老机构作为解决养老服务的一种重要载体发挥着巨大的社会作用。目前国内关于民办养老机构的专题研究并不多,文献资料十分匮乏,为此,笔者另辟蹊径,以民法理论为基础,将民办养老机构作为一类民事主体加以分析,试图把抽象的法律地位具体化,从法律性质、资格取得、权利能力、事务执行、资格消灭六个层面探讨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地位。本文共六个部分:本文分第一部分首先界定民办养老机构的概念,从宏观的角度上看,民办养老机构是部分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民办性、公益性、独立性、服务性是其重要特征,民办养老机构承担着巨大的社会责任,具有法人型和非法人型两种组织形式。本文第二部分主要从学理上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性质,目前关于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地政府颁布的关于各地举办民办养老机构管理条例或者实施细则,没有形成专门统一的法律规定。依照我国现实情况来看,社会上存在两种性质的民办养老机构,一种是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养老机构,一种是企业性质的民办养老机构。正确对待民办养老机构的非营利性有利于民办养老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本文第三部分阐述民办养老机构的资格取得。申请主体适格、完善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服务场所、专业化管理队伍和流动资金是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指出民办养老机构的双重许可设立制度是资格获取规定存在的弊端,建议应该进一步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的行政许可设立制度,逐步向宽审批、严监管的模式过渡。本文的第四部分讨论民办养老机构的权利能力。民办养老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有较多的明确规定,而权利方面则没有明确规定;民办养老机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应该公众化,民办养老机构的产权应明确,民办养老机构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应不断完善。本文第五部分主要从社会实际情况出发,分析民办养老机构的事务执行。民办养老机构事务执行具有特殊性,建议形成权责分明、互相协调、互相制衡的事务执行关系,同时要向各方利益相关者负责,接受外来监督。本文第六部分详细阐明民办养老机构的主体资格因撤销、吊销、破产、自动终止而消灭的四种情形,民办养老机构注销登记必须经过相应程序和步骤,同时应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的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