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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利从中国的第一部宪法确认以来,社会虽然经过数次动荡变革,但直到经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修正,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明确规定结社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目前,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是根据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三个主要法规来实现的,采取抑制、限制、控制等技术手段,对社会团体实行“双重管理、分级登记”的管理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依法治国、社会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促使社会组织迅速发展,并在2008年国家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时,表现出了惊人的组织力量和强大的生命力,充分展示了其自愿性、组织性、服务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等公民社会现代社团的特性,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一致赞许。在党“健全社会组织,增强社会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等一系列政策规定的支持下,中国社会组织必将蓬勃发展。而现行的管理法规已经明显成为社会组织发展的瓶颈。
本研究的主要内容正是通过以下五个方面,追寻宪法精神,对社会组织管理改革进行分析研究:第一部分:论述了结社自由思想以及社团发展;第二部分:对社会组织与民间组织两个概念进行了初步分析,研究了中国社会组织发展历程、分析了发展现状;第三部分:从宪法、法规以及党的政策等不同方面分析了中国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第四部分:根据目前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状况,研究了社会组织特点、并提出社会组织分类办法;第五部分:分析了社会组织发展的困境、存在的问题,并根据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代民间组织特征提出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