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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属性与归路展开。“大病保险”制度为弥补基本医保保障水平低而产生,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部分资金,被交给商业保险机构,经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的高额自付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进行二次报销。“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提高了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缓解了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但“大病保险”始终面临着属性模糊的问题,并因此导致运行模式混乱、商业保险机构权利义务配置失衡,以及“大病保险”资金来源的正当性和稳定性不足的问题,危及到“大病保险”制度的存续基础和可持续运行。对“大病保险”制度本身的功能进行剖析,并将其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予以对比,可以发现,“大病保险”实际和真正发挥的功能就是弥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保障不到位的缺陷,其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没有实质性差异。“大病保险”针对的高额自付费用同属基本医疗应予应对的风险,“大病保险”没有必要单独存在和运行。“大病保险”独立存在和运行,徒然增加了制度运行成本。因此,应当在明晰“大病保险”属于基本医保的基础上,对“大病保险”制度进行调试。“大病保险”制度应整合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中,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动态提高城乡居民的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和比例,这既是“大病保险”的归路,也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必要措施。本文对主要内容作如下安排:第一部分介绍“大病保险”制度的运行特点,并进而提出“大病保险”属性模糊的具体表现,即与基本医疗保险勾连不清,和商业保险公司在其中的定位与作用尴尬。“大病保险”的属性迷思进一步导致“大病保险”始终面临资金来源困境,也使得商业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配置失衡,并危机到“大病保险”制度的存在基础和可持续性发展。第二部分探究“大病保险”制度的源起。一方面,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低,导致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突出。另一方面,基本医保基金结余较多。基本医保基金大量结余,与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突出并存,于是催生了“大病保险”。第三部分分析“大病保险”的制度目标和功能路径。“大病保险”制度被寄予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诸多功能。而实际上“大病保险”相对于现有的医疗保障制度,没有独特的功能和定位,并非自成单独层次的医疗制度。“大病保险”的制度目标仅是减轻和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而这正是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制度目标。此外,在实现制度目标的功能路径上,“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样,都是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筹集资金,减轻城乡居民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第四部分重点分析“大病保险”资金来源问题,并尝试对基本医疗的含义和标准进行界定。“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亦即实际上是城乡居民缴费和相应的政府补贴,突破了现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也缺乏正当性基础。基本医疗保障是国家对国民负有的医疗照顾义务,凡对于国民生存和健康维护所必需的医疗皆是基本医疗。因此,根据标准,“大病保险”应当属于基本医保。第五部分提出对“大病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将“大病保险”整合进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制度没有必要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外存续和运行,也增加了制度运行成本。而且,从本质属性上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致,并没有实质性差异,“大病保险”单独存在和运行没有必要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