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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土地问题一直是农民问题、农村问题和农业问题的关键。一种有效率的土地产权制度,首先是能够反映和适应客观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并能够正常运转,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其次是能够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国家的利益;最后是对土地的利用、经营以及管理方面,具有激励和约束功能。只有这样的产权制度才能符合客观经济社会实际情况,正确反映经济社会关系,同时保障相关土地关系主体的利益,推动社会发展。现实中的三农问题让人焦虑不安,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是进行农村经济建设的关键,所以寻找一种适应当前形势的土地制度模式意义重大。
目前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农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合作制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我国所有的土地制度的变革都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中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问题最为重要,因为产权主体不明确将导致“公地悲剧”的不良后果。因此,进行农地产权的制度创新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一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二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三促进劳动力转移,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立;四引导资本投入,提高农业的综合开发利用价值。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关于农村土地权利内容的规定,虽然有很好的制度建构,但也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本文结合我国广东地区的实际情况,从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出发,遵循明确所有权、规范使用权的思路,分析了目前我国广东地区农村土地制度安排的现状及存在的“征地权力滥用、农用地流转不规范、土地承包时间起步早区域发展不平衡”等不足,利用博弈模型分析了政府征地行为中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并提出若干建议,即:对以“公共利益为理由”的征地行为审视;修正“南海模式”,实行征地留用;因地制宜,日本模式借鉴;建立并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相关法规;确保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股份合作制尝试;宅基地合法上市流转;年租制的推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