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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理论基础是“性恶论”。由于“礼崩乐坏”,人性趋利,和法家功利思想的影响,荀子认为人性是趋恶的,善只是一种勉励矫正的人为的东西。荀子提出了“性恶论”,否定了天赋道德,强调了后天环境和教育的重要性。他认为人生来就有好利、善嫉的天性,如果对这种天性不加以控制,就会出现混乱,所以就需要有礼义的引导教化,社会才会安定和谐。荀子认为礼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是人超越自然状态的标志,同时还是自然秩序的体现。因此荀子认为礼是人与自然相统一的基础,产生于人类生存的需要。荀子在隆礼的同时还很重法,因为荀子认为在当时那个道德失范,争于气力的时代,儒家要想继续维持其显学的地位,不仅要调整他自身不合时宜的成分,而且还要吸收别家的长处。而且“重法”是荀子之“礼”规范性的进一步展现。荀子还发现教化并非是万能的,而法律则可以弥补教化的不足。荀子隆礼重法,认为礼法之间的关系是先礼后法,他指出,圣人为了改造人的本性而“起伪”,“伪起”而礼义生,礼义产生以后就制定了法律,所以是先礼后法;礼本法辅,他指出“礼义者,治之始也”,“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礼是治国的根本。同时指出“法者,治之端也”,他认为必须对犯法者予以严惩,使其弃恶从善,否则就会造成混乱,无法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为了能够充分发挥刑罚的作用,荀子在执法原则上,还提出了一些很有价值的思想。如先教后刑,教化和刑法是相辅相成,不能彼此取代的;刑罪相称,荀子主张“刑不过罪,爵不逾德”,要确定刑赏原则,要掌握好度。这对现代社会来说是有借鉴意义的。但是,荀子还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他过于看重圣人的作用,他将圣人放在了法律之上,否定了法是外在于个人的客观标准,否定了法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和功能;同时,不在法律基础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必然会造成立法、司法活动的主观随意性,会损害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消弱法律的权威地位。所以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进一步去研究,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合理吸收利用,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更具建设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