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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是我国基本的区域性政权设置,是我国地方国家机构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基本行政区域单位。县级政府是国家结构中一个特殊的行政层级,具有重要地位。本文的县级政府取其广义概念,是指县一级的所有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县级地方委员会,县级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信用问题是县级政府存在的合法性的关键问题之一,本文所使用的县级政府信用概念是指政府信用就是人民对一个政府遵守约定、尊重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行为的信任。约定和承诺指的是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契约,分为隐性契约和显性契约:隐性契约是由县级政府自身必须要实现的社会契约性义务;显性契约如行政许可、政府信息公开、财政预算公开、公务员公开招聘等。政府信用是通过政府的行为表现出来的,其缺失也由行为不当所造成,因此,政府信用与政府行为相关。社会公众评价政府的信用状况,主要看其行使公共权力、履行职责的状况。据此可以把我国县级政府的信用问题归纳为五个方面:公共权力行使不当、公共产品提供不足、社会秩序仍不安定、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社会福利增长乏力。县级政府信用缺失现象的产生是有其深刻的根源、内在原因和现实基础:导致其信用缺失的重要根源是县级政府角色定位不准。一方面在迫切需要承担信用责任的领域面前,消极无为,任由信用资源大量流;另一方面在一些没有必要介入的领域面前却热衷于以市场主体身份直接介入,滥用政府信用。导致其信用缺失的内在原因是县级政府的利益驱动。导致其信用缺失的现实基础是县级政府自身能力局限。提升县级政府信用水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县级政府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改善县级政府的治理状况,推进县级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增强县级政府对公众的责任感和回应力,不断提升县级政府信用水平。本文从价值、制度和行为三个层面对县级政府信用建设提出对策建议。在当前的历史发展阶段,提升县级政府信用的对策是:重构县级政府信用建设的价值取向;建立健全县级政府信用机制;理顺县级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