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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发展与变迁中,法律和法律理论也应与时俱进的或者具有超前性,以保障和推动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与进步。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作为法庭审理活动标准之一,也是应跟进时代的步伐,大陆法系辩论主义历经百年的发展与变迁仍然被西方国家所推崇并运用于法律规则之中,它以当事人提出和主张的资料为基础,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进行合理的分工,并把法院限制在当事人辩论范围之内来裁决,这样很好的保障其社会稳定与促进发展。因此,大陆法系辩论主义的发展已具有相对完善,是比较合理的辩论制度,其约束性已在各法治国家民事诉讼中普遍得到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由于受前苏联民事诉讼以及我国传统的审判方式的影响,使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相去甚远。虽然近年来进行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倾向于对当事人权利保障,且其中一些改革已具有辩论主义某些内容,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真正意义上的约束性辩论原则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真正实现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的目的,理应把大陆法系中辩论主义约束性引入为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这为我国法学界所推崇。所以研究和探讨大陆法系辩论主义原则,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完善不但有理论和现实意义而且在司法实务也有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探讨、并与辩论主义进行比较,指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的不足之处。同时,对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改革与完善提出构想。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通过分析我国民事辩论原则的基本法理,介绍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问题,如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内容,并对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内涵进行了界定,由“辩论”词语含义到辩论原则的概念及内容的分析。运用对比的方法对我国民诉法的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辩论主义原则进行比较,并寻找两种理论之间的内在联系并找出其差别,为下文的论述作一个理论的铺垫。第二部分,考察我国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我国辩论原则存在主要缺陷有:第一,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中的当事人辩论权的形式化。第二,民事辩论原则在诉讼主体之间缺乏拘束力,包括辩论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产生拘束作用和缺乏对法官产生拘束力。第三部分,探讨民事诉讼辩论主义的当代发展。结合对古典辩论主义三大命题的限制的发展与完善和法院对当事人收集诉讼资料的协助——释明义务,指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辩论主义的合理之处与优势所在,并说明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改革与发展的方向。第四部分,确立我国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借助对大陆法系辩论主义原则粗陋的分析与探讨,本文主张转换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为辩论主义。这是实现和维护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保障,有助于我国司法公正、公平、正义与效率的实现。确立我国民事诉讼辩论主义的诉讼模式存在现实与理论基础,并提出五个方面之构想:第一,限制法官调查收集证据权。第二,强调法官释明义务。第三,防止法官实施袭击裁判。第四,建立法官责任追究和事后救济制度。第五,强化法院判决的既判力。本文希望能以此对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帮助,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参考,建立我国民事诉讼法辩论主义的约束性辩论原则,真正实现法律上和实务中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