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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政府规制”理论和受众需求理论为理论依据,运用文献分析法与比较研究法等定性研究方法,在概述了大陆与台湾电视综艺节目的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从法律监管、机构监管和行业自律三个方面分析了大陆与台湾在管制电视综艺节目手段上的异同,希望能够为完善大陆电视综艺节目管制体系献计献策。通过对比,本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法律监管——在法律体系方面,台湾的广播电视法律体系比大陆更为完善,大陆缺乏广播电视管制的核心法律;在具体法规政策方面,大陆与台湾都强调电视综艺节目需要维护国家利益、弘扬民族文化,但台湾对电视节目低俗化问题的规定更为详细;大陆与台湾在法律监管上最大的不同便是电视分级制度,虽然存在缺乏技术保障,但台湾依据电视节目分级制度管理综艺节目的思想仍有值得大陆借鉴与参考的地方。法律监管手段的差异在于两岸的媒介所有制及媒介功能观不一样:大陆的电视事业属于国有性质,强调广电媒体“国家公器”的作用;.台湾的电视事业存在“官商合营”体制,强调媒介的言论自由。2、机构监管——大陆与台湾的最高监管机构分别是国家广电总局和通讯传播委员会,在具体的电视综艺节目管制政策上呈现出行政化与去行政化的对立,国家广电总局以发布行政性规范文件为主要手段,通讯传播委员会主要依据电视节目分级管理办法,并且更加重视在监督和管理电视节目的过程中引入公民参与机制,通过设立内容咨询会议和开通网络申诉渠道给予公民更多参与管制的机会。机构管制产生差异的原因在于监管机构的性质不一样,广电总局是行政机构而通讯传播委员会是独立机关。3、行业自律——大陆与台湾的行业协会性质不同,但行业自律效果都不甚理想,虽然行业协会各自制定了不少自律公约,但皆因缺乏法律效力而收效甚微;电视机构内部自律机制的建设也不完善。两岸行业自律协会性质不同,但自律效果都不理想。台湾对于电视综艺节目的管制有不足取的也有值得大陆学习和借鉴的地方。通过三方面的对比,结合大陆本身管制手段的缺陷,本文从三个角度提出了未来大陆电视综艺节目管制体系完善的方向:一是通过制订广播电视法和对低俗化问题专项立法,加强版权引进规定和鼓励原创,完善广播电视法律体系;二是建议设立节目内容咨询委员会和独立的监评机构转变监管机构的行政职能,并且在电视机构内部建立完善的自律机制,提高电视综艺节目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发挥自律监管作用;三是提高电视综艺管制政策的透明程度,完善已有的网络申诉渠道,提高公民参与节目监管的积极性,建立网络舆论监督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