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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至20世纪70年代产生并发展于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资本市场以来,凭借其资产信用融资、结构性融资及表外融资优势,迅速被许多国家引入,从而风靡于世界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对资产进行结构化组合,分化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对其进行信用增级,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资产证券化运行结构的精巧之处就在于为实现“风险隔离”而设立的特殊目的机构制度。本文以特殊目的机构中的特殊目的公司类型为切入点,研究与特殊目的公司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立法中构建特殊目的公司法制框架的可行性及给出相关立法建议。我国于2005年正式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4月20日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我国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特殊目的机构采用特殊目的信托形式。但公司为我国广大投资者所熟悉的组织形式,同时为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及为发起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提供更多类型的特殊目的机构类型,构建特殊目的公司法律制度实属必要,此为撰写本文的直接动因。本文主要采用逻辑的研究方法,历史的研究方法及比较的研究方法。本文分为引言、正文五章和结语,全文约三万五千字。引言简述了本文写作的目的和意义,并指出了本文的主要内容。第一章简要地阐述了资产证券化概念及其法律性质,考察了各国关于特殊目的机构的立法例,从宏观的角度把握特殊目的公司在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的地位。第二章内容是特殊目的公司的制度价值与法律性质。阐述了特殊目的公司具有财产独立与风险隔离、资源优化配置、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制度价值,揭示了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性质,其法律性质宜定性为公司法上的公司。第三章内容是特殊目的公司风险隔离机制。阐述了拟证券化资产的构建,讲述了证券化资产的特征及其转让性,讨论了未来收益的资产证券化问题。探讨特殊目的公司资产转移方式及资产“真实销售”的风险防范。分析了特殊目的公司自身的破产风险隔离与特殊目的公司“实体合并”风险。第四章内容是特殊目的公司法制。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组织结构、业务范围、及公司监管等微观角度探讨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制构建。第五章是本文研究成果的应用,其内容是关于我国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制构建。阐述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立法与实践的历史发展过程,评价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立法与实践的特点,接着给出了关于我国构建特殊目的公司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