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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市场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也是金融危机爆发最为频繁的地区。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兴旺和国际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新兴市场的国际银行在迅速成长的同时也成为跨境传导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主要途径。为了扼制金融危机的爆发,减轻其破坏性,加强对国际银行的监管相应地进入了世界各国政府的议事日程。受到传统监管理念的影响和实际监管能力的制约,新兴市场对国际银行的并表监管仍然比较落后,所辖的国际银行的经营状况比较混乱。随着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风险认识的深入,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体制的逐渐成熟,发达国家相继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母国并表监管体制,使得当前加强国际银行风险监管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监管体制尚未健全的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同时,出于降低因监管不足而引起的银行风险冲击的可能性,许多重要的发达国家也将良好的母国并表监管水平作为国际银行市场准入的条件,客观上对建立和完善新兴市场的并表监管体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考察新兴市场对国际银行的监管现状,并比照巴塞尔体制的要求和发达国家的并表监管水平,可以发现,新兴市场的并表监管问题不仅牵涉到新兴市场在并表监管问题上所特有的政治体制和立法态度,还包括具体的监管法律规则的引入与适用。新兴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背后往往存在着政治因素的干预作用,实施并表监管的主体不仅不能完全地根据客观经济规律运作,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的行政决策。监管主体的非独立性是建立和完善新兴市场并表监管体制时所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立法上,虽然新兴市场大多接受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并表监管原则,但是出于监管工作与经济发展不同步的通病,新兴市场的并表监管立法普遍表现为缺位与不足。在具体的并表监管规则的应用上,尤其是在参考巴塞尔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时,新兴市场处于理论与现实冲突的困境中。例如,在资本充足率的计量方法上,新兴市场无力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建议的时间表适用更先进的计量方法,而在适用传统的标准法时,各方面的配套机制也极为有限;在对国际银行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出于人力、物力不足和具体操作规则缺位等能力上的缺陷,许多并表监管立法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对国际银行的并表监管效果也大打折扣;在减少银行保密法对监管信息披露的限制,协调两者矛盾的问题上,新兴市场需要面对各种利益与权利的抉择与处理。这些具体并表监管规则问题的解决,由于牵涉到新兴市场的特殊国情,无法直接照搬发达国家的经验,需要结合新兴市场自身的情况另辟蹊径。
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大国,中国的国际银行业发展迅速;但作为母国,中国对国际银行的并表监管体制从建立至今只有很短的时间,很多制度都有待法律的进一步确认,而一些已经成文的规则也需要各方面制度的保证实施。其中关于监管主体的独立性问题、并表监管立法与实施过程中的资本充足要求监管问题、外部审计措施监管问题,与中国目前的监管现状密切相关,需要对其立法和实践过程进行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