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技术标准化在促进技术进步、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同时,也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效应。近年来,随着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日益紧密;相应地,越来越多知识产权人搭乘技术标准的便车,滥用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大肆实施垄断行为。当前,技术标准化中的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由于拥有国际技术标准较少,因此,在技术标准垄断行为面前,我国主要扮演的是受害者角色。尽管知识产权法、民法等法律规范以及技术标准化组织的内部规章对于技术标准垄断行为可以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然而由于诸多原因,上述规制手段效果有限。由于具有法律本位和规制方法等方面的优势,反垄断法成为了规制技术标准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我国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第55条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作了专门规定,该条规定也可以适用于规制绝大多数技术标准垄断行为。但是,由于该条规定原则性太强,可操作性较差,而且不是专门针对技术标准垄断行为而设定,因此,对于规制技术标准垄断行为而言,《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的配套制度建设进展较慢,专门规制技术标准垄断行为的法律规范尚未出台,加之反垄断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和执法经验的欠缺,因此,面对跨国公司对我国实施的日益严重的技术标准垄断行为,我国的制度性回应显得微弱。我们应当在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规制技术标准化的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技术标准化的反垄断法规制,保护我国的产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基于此,本文以“技术标准化的反垄断法规制”为题,以“反垄断法为什么规制技术标准化→反垄断法如何规制技术标准化→我国怎样对技术标准化进行反垄断法规制”为逻辑主线,主要采取系统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研究方法,对技术标准化的反垄断法规制进行解析。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能有助于厘清官方和学界对技术标准化的认识,提高对技术标准垄断行为的警惕;同时,期待针对技术标准垄断行为提出的规制建议,可以对我国立法等机关完善规制技术标准垄断行为的法律措施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使执法机关能够更加有效地规制技术标准垄断行为。除导论外,本文共分5章:第一章反垄断法规制技术标准化的理据。本章在阐释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化等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分析技术标准化对竞争既存在促进技术进步、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安全、提高厂家效益等正效应,又具有冲击市场竞争均衡、形成市场垄断状态、导致市场进入障碍、阻碍技术革新、引发联合行为、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形成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等负效应。随着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紧密结合,当前,技术标准化中限制竞争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滥用。尽管民法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制度以及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都可对技术标准垄断行为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但是,由于法律本位和私法调整方法的局限,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规制措施不能对技术标准垄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由于具有模糊性以及缺乏强制力,也不能有效规制技术标准垄断行为。而反垄断法可以克服民法和知识产权法个人本位和私法方法的局限,其规制措施不仅灵活,而且具有强制力。因此,反垄断法日益成为各国规制技术标准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第二章反垄断法规制技术标准化的一般思路。技术标准化,其实质是一种行使权利的行为或过程。反垄断法规制技术标准化行为,首先必须判断该行为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还是权利滥用行为。如果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就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如果是权利滥用行为,则应进一步分析该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决定是否给予反垄断法豁免。基于此,本章分两部分对反垄断法规制技术标准化的一般思路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探析如何认定技术标准化中的权利滥用,认为应该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来认定某种技术标准化行为是否构成权利滥用。第二部分对技术标准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进行揭示。由于适用合理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所导致的灵活性不足、打击面过广的缺陷,其判断结果更加公正,加之技术标准垄断行为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在分析技术标准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时,应该主要适用合理原则。本章还指出适用合理原则应该考量的主要因素,以便对技术标准化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作出科学的判断。第三章反垄断法对技术标准制定中垄断行为的规制。由于技术标准制定中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因此本章分别对这两类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进行分析。首先,对技术标准制定中拒绝许可知识产权、隐瞒专利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进行了探讨;接着,对反垄断法如何规制技术标准制定中价格卡特尔、集体抵制、非必要专利纳入技术标准等垄断协议行为进行了研究。第四章反垄断法对技术标准实施中垄断行为的规制。技术标准实施中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因此,本章分两部分予以论述。第一部分对技术标准实施中的垄断高价、拒绝许可、搭售、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错误认证、限制性条款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对技术标准实施中专利联盟和联合抵制等垄断协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进行研究。第五章我国技术标准化反垄断法规制的思考。本章在检视我国规制技术标准垄断行为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比较、借鉴了美国、欧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反垄断法规制技术标准化行为的经验,结合我国技术标准垄断行为的现状,提出以下完善我国技术标准化反垄断法规制的对策: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应当从严规制技术标准垄断行为;在立法模式上,既要在反垄断基本法中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定,又要借鉴他国经验,制定专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章,在该规章中,专章对技术标准垄断行为予以规制,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专门规制技术标准垄断行为的规章;在具体制度方面,建议建立专利联盟合法性审查制度、细化知识产权事前披露制度、健全专利滥用抗辩制度、确立技术标准化竞争效应的事前咨询制度、强化反垄断合作机制和域外效力:在执法方面,建议明确我国规制技术标准垄断行为的执法机关,主要以合理原则来识别技术标准化行为的违法性,确立惩罚与救济相结合的技术标准垄断行为处理机制,控制技术标准化反垄断的执法时间,积极寻求技术标准垄断行为国际法律救济途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