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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金融市场上最重要,最具生命力的创新之一。其具有结构金融的特点,在不同的国家中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经济环境,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融资成本,融资者往往将不同的交易环节放置于全球范围之内,选择最具比较优势的市场,以最小的成本融资从而产生了资产证券化的跨国运作。跨国资产证券化会给参与者带来很多方面的利益。但跨国资产证券化的灵活性、复杂性也带来了一系列风险。比如资产转移风险、交易结构风险、税收风险、欺诈风险、汇兑风险等。这些风险的存在促使国家对跨国资产证券化实施监管,而由于跨国资产证券化的灵活性,单国依靠国内法并不能有效监管。同时,各国在实施监管时也存在管辖权冲突问题,这种冲突使得有效的法律监管难以实现。因此,出于对投资者保护、维护国际金融安全等方面的考虑,确有必要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从制度层面防范资产证券化跨国运作的风险,同时,为相关国家的协调监管提供指引。本文旨在从法学角度分析跨国资产证券化下潜在风险的主要类型,探讨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理由及构建途径,同时,针对我国的特殊经济、法律环境提出构建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一、主要内容及观点本文除前言、结论之外,共设五章。第一章对跨国资产证券化概念作出了界定并着重分析了跨国资产证券化与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特殊性。本文认为,与境内资产证券化相比较,跨国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性主要源自其“跨国性”,这种特性使得参与方能在全球选择最具有比较优势的资本市场与法律制度,但也会增大资产证券化跨国运作的风险。与境内资产证券化监管法律制度相比,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也存在特殊性,即:监管主体的特殊性、监管对象的特殊性、监管方式的特殊性及监管依据的特殊性。第二章以国际法角度阐述了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理由。包含了国家主权理论、国际金融安全理论、国际投资者保护理论。首先,现代国际社会中,一国通常是根据其国内的法律对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进行监管,其之所以有权制定这些监管法律并在监管过程中贯彻实施,其基础就是国家主权理论。就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而言,主权原则至少在两方面得到体现:第一、尊重国家主权。是否以及如何构建风险监管法律制度取决于主权国家的自主、自愿;第二、国家主权平等。因此,就可能存在管辖权冲突问题。这种冲突,往往又会造成跨国资产证券化下风险监管的缺失。鉴于此,需要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其次,国际金融安全理论认为,金融业的安全性不可能通过自由竞争得到保障,相反,它必须通过国家干预进行监管才可能得到实现。从国际金融安全角度看,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至少可以发挥两种作用。第一、弥补专业机构及市场监管的不足。跨国资产证券化下的风险纷繁复杂,只依赖于专业机构的监管显然是不够的:因为专业机构对跨国资产证券化下风险的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并且,专业机构本身也可能是需要监管的。比如信用评级机构存在利益冲突、评级信息不透明等问题。第二、从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安全考虑,需要监管法律制度的参与。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能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及责任,同时,强调与专业机构的合作监管,这对于维护国际金融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国际投资者保护理论认为,市场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这就需要代表公众利益的国家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以引导或强制其活动尽量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持一致。就跨国资产证券化而言,应特别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这是因为资产证券化跨国运作的复杂性使得一般的投资者难以有精力和专业知识获取有关信息。尽管参与方可以通过融资安排尽量减少或消除风险,但监管当局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各方的行为,也是必不可少的。第三章围绕资产证券化跨国运作中风险的特殊性,剖析了国际组织及各国对相关风险的监管法律制度以及这些监管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跨国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风险。基于监管角度可将这些风险大致分为:资产转移风险、交易结构风险、税收风险、欺诈风险、汇兑风险。本章旨在分析各国对这些风险的监管法律制度,并总结为我国的借鉴之处。第四章探讨了我国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所面临的特殊问题及原因。本章包括两节。第一节分析了我国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第二节通过对现状的分析,指出我国风险监管法律制度仍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僵化的分业监管模式、监管法规不健全、未能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的作用、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第五章针对我国开展跨国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性,提出构建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本章包括两节。第一节提出了我国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原则。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监管原则是贯穿于证券化监管活动的始终,对证券化监管行为具有指导性作用的基本准则。本文认为,我国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主权监管原则、国际投资者保护原则、国际金融安全原则。第二节针对我国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建立协调监管的初步功能监管模式、建立反避税监管措施、完善信息披露监管措施、完善评级机构监管措施。二、主要贡献资产证券化与其它金融交易一样,存在着一系列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广泛存在于境内与跨国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可以看作是资产证券化的固有风险。与境内资产证券化相比,跨国资产证券化由于其具有“跨国”特性,因此,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大这些固有风险。比如市场风险由国内资本市场转变为国际资本市场,伴随着的不确定性也会增大。又比如信用风险,与境内资产证券化相比,投资者和原始债务人一般不具有同一国籍,这使得发起人与投资者就债务人偿债能力等信息更加的不对称。同时“跨国性”也会使得跨国资产证券化面临一系列的特殊风险。因此对其监管尤为重要。目前,国内外学者主要从金融学、经济学视角对跨国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风险监管进行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专门、系统、深入的研究则较为缺乏,而从国际法角度提出通过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来监管跨国资产证券化运作中风险的观点则更为鲜见,可以说是一种尝试。论文选题新、角度新、观点新。本文认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是有关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法规的总和。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是一种理论上的探索,在金融创新和金融全球化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下,对保障国际投资者权益、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稳定等方面有着重要理论意义。目前,我国对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的研究较少,研究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及构建风险监管法律制度能为我国顺利开展境内资产证券化提供宝贵的监管经验,对我国构建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论文以法学、金融学相关理论为依托,以现代西方金融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的理论及实践为依据,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基础上,采用了法经济学方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法学研究方法对跨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专门的、系统的研究。论文的完成,在理论上拓展了资产证券化法律研究的视野,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