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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主要是探讨我国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在1995年3月1日实施以来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及争议救济途径,如强制纳保与课征滞纳金之合宪性问题、健保费为公法上之给付以及因医疗纠纷后所产生之行政救济等问题作一研究与探讨;因学生所研究之方向为行政法学方向,故论文中所涉及到的,主要围绕在与行政法相关之法律问题上,辅以宪法与其它法对于该制度的问题作一厘清与研究。论文结构如下:第一章绪论主要分两部分,分别阐述本论文的研究动机与目的以及研究的范围与架构,前者主要介绍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所冀望的成果;后者则为整篇论文的整体架构作一简要的概述。第二章台湾地区全民健保制度主要分为三大部分,首先就全民健康保险制度的实施背景以及全民健保实施以前的劳、公、农、军等保险的规定逐一做介绍;其后主要探讨全民健保实施以来的现况及所面临到的问题,如保险体制、政治力介入、财务方面、医疗质量等问题。第三章大法官解释与评析则为本论文的着重点所在,主要以大法官会议释字第四七二号、四七三号以及五二四号分别作一探讨且透过此三号解释的评析及相关法义为全民健保的各项法律争议加以解决,如合宪性、强制纳保、滞纳金、课征保费等争议以及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明确性原则等法义。第四章行政救济是说明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开办以来,医疗纠纷亦屡见不显、层出不穷,故本章节主要探讨因医疗所生的侵权后,该如何救济的问题,且就全民健保中重要的法律关系,即中央健保局与保险人、医事服务机构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出探讨。结论则分为两部份,前一部份简要概述中国大陆现有的制度;而第二部份则说明中国大陆未来对于社会保险方面所须注意的问题,以台湾地区所实施的全民健康保险制度作为藉鉴,以及为未来的改革之路作出适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