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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重要组成,产生、发展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关头,是为了配合国有经济体机制转变而应运而生的。其首先背负着“国企转制”的重要职能,其次才是改革国家投资融资体制、调整国有企业体制结构与产业结构转型,提高配置资源效率的职能。证券市场规模飞速发展的同时,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在随之不断的加强,并逐步走向完善。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简称证监会)的正式成立,标志着全国证券市场管理体系开始建立。1999年7月1日起生效的新中国第一部《证券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证券市场监管的地位、作用。开始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进程。目前政府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证券资本市场监管运作模式以及监管和规范的组织框架。但从深圳“5.10”事件,上海“3.27”事件的典型违法违纪案例中来看,让我们意识到行政监管“法律、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的现实意义和未来监管的道路还相当的漫长。在协调和规范我们的证券资本市场上,必须在《证券法》的指引下实施“发展与规范”的辩证法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尽快融入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去。在我国证券市场规模快速发展的同时,就目前的运行态势来看,是亚健康的。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不是市场失灵,而是政府监管失灵。从一开始我们的政府市场监管一直追求“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但实际上,市场却不以我们的意志在自由地运行。因此,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证券市场,在政府逐渐向追求经济增长、社会公平与金融环境安全充分融合的过程中,重新定位政府责任,制定可行性的监管策略,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政府监管责任制度的缺陷和不足,给出了可行的对策性分析。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较为成熟的理论依据是“社会公共利益论”,该理论雏形于上世纪60年代初期。公共利益论有两个基本假设,第一,市场缺陷是市场本身固有的基本属性,这个缺陷将改变市场秩序、直接会导致市场运行效率低下;第二,纠正市场缺陷造成的不完善,只能依靠外部力量,通过政府行政监管手段,引导资源配置和利益的再分配,从而重整秩序、提高效率。此外,“行为金融学”的研究也表明,作为经济人生存于一个充斥着与自我理想假定不相吻合的社会之中。市场行为中的偏差,决定了不同市场主体在不同环境下的经营理念及决策行为,也是造成市场本身表现出不完备性的原因。据此提出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主要三种模式: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以自律为自我管理的模式、中间型混合模式。在政府逐渐向追求经济增长、社会公平与金融环境安全充分融合的过程中,重新定位政府责任,制定可行性的策略方案,给出理想的体制架构模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