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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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通过一起由紧急避险引起的破坏交通设施案的争论引出本文的中心观点,即紧急避险能否阻却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作为刑法学界的研究对象,理论界的学说层出不穷。然而不论是何种学说,其义务来源都包含了“先行行为”。先行行为之所以能够产生作为义务,其理论基础在于,创设侵害法益危险的行为人理当消除危险,切断危险转化为实际危害结果的途径。然而引起作为义务单纯以是否产生危险状态作为评判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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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通过一起由紧急避险引起的破坏交通设施案的争论引出本文的中心观点,即紧急避险能否阻却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作为刑法学界的研究对象,理论界的学说层出不穷。然而不论是何种学说,其义务来源都包含了“先行行为”。先行行为之所以能够产生作为义务,其理论基础在于,创设侵害法益危险的行为人理当消除危险,切断危险转化为实际危害结果的途径。然而引起作为义务单纯以是否产生危险状态作为评判标准,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不仅会导致无法在范围上对先行行进行限制,更会导致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过于宽泛,削弱刑法的处罚功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当中,各学者对于合法行为是否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争议不断。所以有必要对先行行为与不作为犯罪的关系进行明晰。本文全文除引言外分为四个部分,其行文内容大致如下: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首先介绍本案的分歧意见:针对本案,有观点认为先行行为为紧急避险此类合法行为,无法产生作为义务,更不能评价为不作为犯罪;有观点认为王某具有作为义务,没有履行作为义务构成破环交通设施罪,但是针对该罪名的成立及完成形态又存在不同看法;还有观点认为王某虽然具有作为义务,但是主观罪过不符合间接故意的构成,根据案情应该认定为过失,故不应该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然后,笔者根据以上分歧意见整理出本案存在的三个争议焦点。第二部分是法理阐述。既是重点,也是下文进行分析的理论基础。此章内容,笔者将分为三个部分来写作,第一部分是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理论:首先阐述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其次阐述什么是先行行为及其构成条件;再次表明紧急避险作为一种合法行为也符合先行行为的条件;最后分析先行行为是否包含合法行为。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就在于此,也是笔者要重点进行写作的部分。第二部分则是简析了间接故意中“明知”与“放任”的关系,第三部分则是针对本案涉及的罪名的特殊性-危险犯,归纳出当前学界的几种不同认定意见,并且一一发表笔者的看法。第三部分是分析与结论。此部分内容将结合现有理论,根据案情,对案件进行逻辑分析,并且得出最终的结论:本案王某具有作为义务,其主观方面认定为间接故意,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第四部分是本案的研究启示。这部分笔者将在对案件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遇到的值得特别注意的地方和自己对于案情的思考进行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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