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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持股(cross-shareholding),又称为交叉持股,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基于某种经济上的目的,通过投资或协议的方式,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而形成的特殊经济现象。我国的公司相互持股萌芽于八十年代,发展于九十年代,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已成星火燎原之势。公司间相互持股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企业的联合、扩大生产规模、对抗恶意收购、优化股权结构、提升企业的财务获利能力;但从另一方面来看,相互持股也存在虚增资本、引发“内部人控制”、引起企业间连锁财务危机、侵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危害。所以,对于公司相互持股,法律理应对其进行规制,兴利除弊,以期更好的发挥相互持股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但遗憾的是,我国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严重缺失。1994年《公司法》仅规定公司转投资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很显然,该条款针对的是企业的转投资行为,并未考虑到事实上也不可能对公司间的相互持股现象作出有力的规制。我国2005年公布的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转投资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代之以累积投票权、关联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公司人格否认等方面的内容,但也因为缺乏对相互持股的直接规定,难以对其形成有效规制。相互持股泛滥对经济的破坏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日本九十年代经济泡沫破灭导致的长达十年的经济停滞,许多学者就认为法人相互持股是罪魁祸首。当前,我国关于相互持股的立法缺失,已为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埋下了隐患,加快相互持股的立法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中,笔者通过两则相互持股的典型案例,引出了当前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的相互持股现象,并提出了对相互持股进行规制的问题。同时,笔者也对近年来学者们有关相互持股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回顾,对文中将采用的研究方法进行了总结。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中,笔者对相互持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详细阐述了有关相互持股的几种基本分类,并对相互持股相关的几组概念进行了辨析,力图从理论层面厘清相互持股的内涵。在本文的第三部分中,笔者从正反两方面对相互持股可能给经济结构和法律制度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指出相互持股虽然具有一定的经济功能,但是其带来的冲击更加严重,法律理应对相互持股进行规制。本部分主要是解决对相互持股进行规制的合理性问题。在本文的第四部分中,笔者考察了发达国家相互持股的有关立法,并就我国的相互持股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指出应当在区分横向相互持股与纵向相互持股的基础上,采取“区别主义”的立法态度对相互持股进行规制。在本文的结论部分,笔者再次强调了对相互持股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建议通过完善我国的公司立法,促进相互持股科学健康发展。由于笔者的水平和能力有限,本文肯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希望各位老师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