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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国政府职能延续着“多而广”的模式,这必然会造成行政机构数量庞杂、人浮于事的反效果。随着当前民众要求政府精简人员、缩减开支的呼声愈发高涨,政府部门已逐步放弃了对行政事务的大包大揽,而是调整行政职能,广泛依靠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管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行政委托作为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目标的延伸手段,因其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管理,能有效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而被广泛使用。在行政委托方兴未艾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许多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委托,部分受托组织在替代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存在着随意执法、滥用职权的现象,这必然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以行政委托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行政处罚委托的效力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1年8月北京南站铁警替交警贴条事件的分析,引发对行政处罚委托效力的思考,进而对行政处罚委托效力进行一番试探性的研究。本文正文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铁警替交警贴条事件引发的思考。本部分通过对2011年8月北京南站铁路警察替交警贴条事件的分析,对铁警替交警贴条行为进行了界定和效力上的判定,进而引发了关于行政处罚委托效力的一系列思考。第二部分,行政处罚委托效力概述。本部分梳理了行政处罚委托效力的含义、依据、构成以及行政处罚委托的有效要件。第三部分,我国行政处罚委托效力之困境。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委托效力遭遇到了严峻的现实困境,包括了立法上的困境和执法上的困境,这些困境会造成行政处罚委托效力上的损害,对于行政处罚委托制度而言极其不利。第四部分,行政处罚委托效力困境产生根源。行政处罚委托效力困境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大致可概括为五个方面:(1)相关立法机构缺乏重视;(2)委托代理下的利益冲突;(3)行政命令代替法律思考;(4)良性监督机制尚未形成;(5)对程序正当缺乏必要尊重。第五部分,行政处罚委托效力保障构想。对行政处罚委托效力的保障不仅要符合基本的法律精神,而且要立足于我国现实状况。当务之急,除了对行政处罚委托的相关立法进行完善,进行有效的制度供给外,还要强化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切实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