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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以来,招投标领域已经成为腐败的高发地带和社会的关注焦点,为了规范建筑市场,使其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政府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管刻不容缓。但政府作为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运行过程中的监管主体,由于行政理念的转变、宏观经济体制转型以及政府自身能力的提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我国政府在监管中不可避免的还存在典型的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现象,亟待克服。政府的监管缺失直接影响到招投标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发展。本文主要对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政府监管工作进行研究,回顾我国招投标市场及其政府监管机制的发展过程,重点分析了招投标过程中的政府的监管职能。选取福州市这个较有代表性的省会城市作为实例,分析了福州的招投标市场的发展现状(市场竞争激烈、电子招投标及准入制度的推广),进而分析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不开放以及政府监管缺失。从体制先天不足、制度设计缺失、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队伍力量不足,素质不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这五大方面,对我国招投标过程中的政府监管缺失的原因做了具体的剖析。其中体制问题是造成我国目前政府监管缺失的根本性问题。但在现有体制下,我国的政府监管体系由于其根本性的原因,并没有立竿见影的对策,只能从培育、规范和完善招投标市场的角度,提出适合现阶段招投标市场的现状的一些对策:理顺监管职责,加强监管机制建设;健全法制体系建设;完善市场准入及清出制度;建立信用体系,推行风险管理制度;丰富监管手段和途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