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了贪污、受贿罪中的终身监禁制度。但该制度自设立至今,学者们对其法律性质和适用中的诸多方面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立法中对终身监禁的规定不足以明确其具体的适用标准。截至2019年3月,司法案例也极其有限,适用标准不明晰,在具体的适用中主要是依靠法官自由裁量,实践运用与立法规定存在偏差。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拟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这一视角出发,结合现有的刑法规定、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尝试系统地分析终身监禁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希冀对未来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的研究具有一定裨益,同时期待为司法实践的运用提供一定的参考。结合目前司法实践中已适用终身监禁的四个典型案例,并参酌我国刑事法学者针对终身监禁适用中诸问题的探讨,笔者梳理出终身监禁制度中亟待厘清的三个争议性问题。其一为终身监禁是否具有溯及力,因为溯及力关乎从时间维度确定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笔者结合两高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刑法溯及力的原理,主张终身监禁的规定仅能溯及于修正前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其二为终身监禁具体适用条件的认定,包括对象、数额及情节。适用对象的明确化是准确适用终身监禁这一制度的前提,本文主张适用于按照修正后的刑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相对较重,但是若判处单纯的死缓又相对较轻的犯罪分子。另外对于数额和情节要素来说,模糊的适用标准对具体案件的裁量起不到明确的指导作用,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适用终身监禁的数额标准,并进一步优化以数额和情节并重的二元认定标准模式,提高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其三为终身监禁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起点的认定以及执行过程中是否可以适用重大立功的规定。在具体执行之时,从判处死缓到具体执行终身监禁,因重大立功导致减刑假释可能出现两种结果,故应明确只有在死缓顺利进入到无期徒刑阶段,终身监禁的执行才开始起算,而一旦进入实际执行阶段,就必须遵循不能减刑、假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