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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环境污染等原因引起的跨界环境损害在工业化开展以来不断发生且导致的后果往往具有灾难性。为减少环境损害、有效保护环境的目的,笔者提出在分析目前解决跨界环境损害各种对策的基础上,认为完善民事责任机制、规制与责任制度并重是解决跨界环境损害问题的基本方法。本论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序言,主要交代本文的研究背景及论证路径。第一章对跨界环境损害的产生、现状、相关定义及特征等基本情况作了一个简单的介绍,使后面几章的分析在此概念体系的架构之中。第二章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探讨跨界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在传统国际责任体系范围内,所涉及保护的主要是外国侨民及其财产。通过国际实践及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努力,跨界环境损害中引入了国家责任制度,1972年《关于外空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的拟定就是体现。由于与传统国家责任有一定的不同,在结合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有关草案的基础上,笔者对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性质、形式、特征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同时,在国际实践的层面上,通过对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宇宙954号坠落案、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引起国家责任等案例的分析,指出国家责任机制在解决跨界环境损害中的某些不足,而这就为非国家责任机制,主要是民事责任机制的存在提供了可能。第三章主要论述民事责任机制在跨界环境损害中立法与实践的情况。在立法方面,除国内立法通过运用民事责任机制对跨界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外,因核能、船舶污染、核能运输等引起的跨界环境损害在现有的国际公约中往往都详细规定通过民事责任机制加以解决。在欧共体发布的《白皮书》以及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草案里,也强调了民事责任机制的优先地位。这种对民事责任机制的重视,使得我们必定要对内中具体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分析,本文择取促进司法诉讼、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比较、环境损害责任的保险及其替代这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分析,提出民事责任机制虽然对于补充国际责任的不足而言是有很大的积极意义的,但也并不是万能的。在具体的赔偿方面,也有其很大的局限性,需要其他制度的积极配合。最后一章是结论。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在前几章分析的基础上,对国际责任与非国家责任在跨界环境损害中的作用作了对比,指出只有针对引起跨界环境损害不同原因的特点,规制与责任并重,才能有效地解决跨界环境损害的“及时和充分”赔偿问题,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在考虑环境责任的保险、基金等存在的情况下,政府规制应当在民事责任的基础上设定最低标准;第二部分针对目前国际制度发展的情况,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提出中国应对跨界环境损害问题的几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