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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方正诉宝洁案和汉仪秀英体案为典型的计算机字库著作权纠纷案件反映了计算机字库法律保护的尴尬现状,即计算机字体在著作权法上的法律性质界定并不明确,现有国内立法并未对字体保护作出任何规定,而如果不对计算机字体进行法律保护则会导致字体开发者缺乏创造动力,造成字体产业发展前景黯淡。我国法学界一般将计算机字体作为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看待,但是计算机字体的自然属性及其使用功能又决定了字体与一般的美术作品存在诸多差异,且字体的使用中还涉及公共利益保护问题。鉴于计算机字体法律争议的现状,本文从典型案例切入分析了计算机字体的著作权问题,在论证思路上主要遵循如下路径:首先,从方正诉宝洁案和汉仪秀英体案分析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字体著作权争议的核心焦点,即计算机字体的法律属性界定和计算机字体的法律保护路径问题;其次,从计算机字体的自然属性、比较法层面的考察以及计算机字体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等层面分析了为什么需要加强对计算机字体的保护;再次,通过对计算机字体性质与独创性认定难题的研究,得出计算机字体在性质上属于美术作品的结论,并认为计算机字体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符合低标准的独创性,且应避免与侵权作品独创性判断相混淆;最后通过计算机字体法律保护对策的研究认为应制定有关计算机字体保护的专门法律条文,将计算机字体的著作权保护限定在计算机字体开发者之间,禁止侵权行为人剽窃或破解字体开发者开发的字库;公众则可以无偿使用计算机字体,即使将字体运用于商业行为中,从而实现计算机字体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